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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定额材料变更,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原定定额材料变更,该怎么处理?

我们在一个项目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项目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项目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项目单位可就吃大亏了。

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项目单位。

计取的部分费用,是否应按实结算?

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发生与否都要计取。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

总价合同结算的项目量是否需要重算?隐蔽项目是否需要签证?

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项目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项目中的隐蔽项目是否要签证?招投标项目范围内的隐蔽项目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项目是否需要调整?

答:1、总价合同可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项目。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项目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项目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项目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项目中的隐蔽项目一定要做隐蔽项目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3、招项目范围内的隐蔽项目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项目,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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