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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一般来讲,采购人可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契合。从反面来看,提资格条件要求要同时做到四个“不得”:
一是,不得在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落实简政放权精神);
二是,不得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不能歧视中小企业);
三是,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品牌、产品、商标及专利等(维护市场公平);
四是,不得把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维护市场统一)。
此外,还有一些要求也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第一,发布公告时,要求 “投标人提供本地化服务,须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第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中必须有采购人出具的场地踏勘证明、测试证明”,或者“参加了代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踏勘,不按时参加的不接收文件,其投标无效”等等。
第四,在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货物必须通过某个机构的检测,否则投标无效”。
在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工程项目招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中,也重申了一些不得被设定为项目资格条件的指标要素,小编结合法律规范和业务实践,对资格条件设置时易引起合规风险的指标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当中,除本表所列出的情况外,还有一些要素的设定也可能造成对潜在人的排斥或歧视。
例如财政部发布的一则政府采购处理公告中,某项目将欧盟环保认证证书作为重要技术条款,被财政部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同一项目另一标包中将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作为重要技术条款,则并未被认定是违规行为。
购买招标文件,需要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携带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复印件等,这也是一种不合理的前置资格条件。比如在财政部公布的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中,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这种做法把本该在开标后由采购人审查的因素,前置到了采购文件购买阶段由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进行,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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