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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是指评标委员会要求人对投标文件中特定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该操作一方面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地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把握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对投标文件做出更为公正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用、错用甚至滥用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的情况。如何正确、合理使用澄清,一直是实操中的疑难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启动权限
《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均授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发起澄清,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发起的澄清,且全文均未授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启动澄清的权限。法条还使用“可以”字样,说明澄清不是必选方式,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启动。
(二)澄清的类型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分为“确认型”澄清和“补正型”澄清两种。
当出现计算错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规则,对报价进行修正时,属于“确认型”澄清。
当出现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涉嫌低于成本价、疑似串通投标,或有其他细微偏差等情形,需要投标人给出明确说明的,属于“补正型”澄清。
(三)注意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由于“确认型”澄清属于在已有规则范围内对投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确认,本质上没有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不会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而“补正型”澄清则可能会导致投标人额外补充投标资料,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所以除了低于成本价、涉嫌串通投标等需做解释性澄清说明外,对于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细微偏差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应严格审查,防范该违法违规事情的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也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人做出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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