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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职业学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共有3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发现A供应商没有完全响应商务条款要求(其中一条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未完全响应),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代表现场与专家沟通,提出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服务项目磋商过程还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另外,面临开学使用等客观因素,采购人代表希望专家不要以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后磋商小组达成一致,对剩余两家供应商进行磋商评审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
成交结果公告后,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A的质疑,认为磋商小组对两家供应商的评审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认定该结果无效。
那么,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是否真如采购人代表的理解,服务项目只要有两家供应商完全响应即可继续实施采购?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剩两家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何准确处理?
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评审过程也需要满足3家供应商合格响应的条件。《政府采购非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最后提交报价、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必须在3家以上,否则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但74号令第二十七条也对两家供应商情形做了特殊规定,即“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这一条款与87号令第四十三条相呼应,且明确了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为前提。
因此,基于已通过公开方式的“考验”,经报批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两家供应商实施采购。而原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是没有“特殊照顾”的,即便是多次出现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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