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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时“只剩2家供应商”如何选择?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某职业学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共有3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发现A供应商没有完全响应商务条款要求(其中一条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未完全响应),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代表现场与专家沟通,提出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服务项目磋商过程还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另外,面临开学使用等客观因素,采购人代表希望专家不要以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后磋商小组达成一致,对剩余两家供应商进行磋商评审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

成交结果公告后,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A的质疑,认为磋商小组对两家供应商的评审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认定该结果无效。

那么,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是否真如采购人代表的理解,服务项目只要有两家供应商完全响应即可继续实施采购?在采用各种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剩两家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何准确处理?

公开招标下的选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当“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不能再进行下一步的评标程序。

另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下述情形还时有发生: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后剩余两家供应商,采购人代表或专家通过现场口头请示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将项目转为对两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这无疑是对87号令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略)(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这一条款简单粗暴的理解,将请示结论代替报批环节。

综上,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方式采购的,评审过程只有两家供应商,一般情况下项目是需要废标的。如果要转变采购方式,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相应的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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