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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权利不应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有代理机构这样的第三方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受到招标业主的授权委托也是应当具有各个权利的,包括发售招标文件的权利。同时我们要注意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区别。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其实不仅仅是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同时还是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者。《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财政部的职能包括“负责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有这项职能。采购人只有在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才是民事主体,在决定如何使用财政资金时,采购人是一个行政主体,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财政部门有权要求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足额代理费用,采购文件的印刷、邮寄的成本由财政支出,这是行使财政支出管理的具体方式。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代理机构,因为各地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都是政府采购集采机构,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集采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这也是为什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另行委托代理机构的原因所在。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有权自行决定不再收取政府采购文件的发售费用,改为无偿提供。这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放弃一项权利(或者让利),无可厚非。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属于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这种让利自然会由财政资金补足。

 但是,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纯粹是一个交易中心,是个交易场所,不承担代理职能。因此,大多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会另行委托一家招标代理公司。此时,招标代理公司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其代理招标属于民事行为,有权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收取招标文件印刷、邮寄的成本。不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权禁止收取这笔费用,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都无权禁止收取这笔费用。

 简政放权是改善营商环境的最好路径,而简政放权最主要的是不要轻易干预民事行为,更不要说去违法干预民事行为。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禁止招标代理公司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属于违法干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破坏了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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