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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进行招活动的时候因为不够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会产生很多意外情况,但对于围标、陪标等作弊投标的情况国家法律是不能容忍的。其中如果不同的投标人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后果也是很这严重的,我们来看看具体详情吧!
问:不同人(A和B)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资料),如何处理?是放错了资格审查文件的那家(B投标人)废标呢?还是放对了的投标人(A投标人)也要废标?
答:应当首先否决B的投标;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串通投标,则应当一并否决A的投标。
B的投标文件提交了A的资格文件,无论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符合应当否决投标的法定条件,因此应当否决B的投标。
至于如何处理A的投标,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B与A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如是,应当以串通投标为由,同时否决A和B的投标;否则,应当对A的投标进行正常评审。
虽然B投标人提交了A公司的资格文件,但A投标人并不存在混装其他投标人资格文件的事实。因此,无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的串通投标情形直接认定A和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是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列举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B与A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则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同时否决B与A的投标。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与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则应当正常评审A的投标。
通过以上问答形式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不同的投标人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这样的情况,在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中是有相关规定说明处理内容的,但要清楚的是放错审查资料的那一方人是要被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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