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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关于质疑和投诉的实务问题,财政部回复这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期,财政部网站集中公布了一批网友关心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其中,许多问题都是关于质疑、投诉环节的,下面列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01

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该条规定,供应商未获取采购文件,能否对采购公告内容进行质疑投诉,如能否对采购公告内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质疑投诉?

国库司答复:若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使自己未能获取文件,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针对采购公告中的资格条件进行质疑和投诉。

02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

国库司答复: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

03

问:国库司领导你好,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承接的一个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评审期间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原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报财政部门处理。

04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竞争性磋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被其他供应商质疑,理由是:磋商小组对某一项分值评分错误。如果该项质疑成立,那么供应商的分值将会改变,但不影响排名结果和中标结果,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还是需要废标后重新开标呢?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05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潜在供应商对文件所提出的书面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要求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所作出的答复函并未盖有公章,这样的质疑答复函是否被认可?期盼答复!谢谢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答复供应商质疑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起投诉。

06

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是否可以暂停采购合同的履行?

国库司答复:财政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07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成交候选人只推荐了1名供应商,这个供应商就是成交供应商,但在后续对成交结果的质疑中发现质疑成立,该供应商不应当成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为5家。请问代理机构能否按照94号令16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认定该项目没有合格成交候选人,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为谈判的情况和公开招标不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没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的,参考相关规定3名以下都可以,但是谈判是规定了要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的(74号令),所以这个项目当时一开始只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就是有瑕疵的,那现在遇到这种情况,能否按照94号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是重新采购时候要求谈判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国库司答复:如谈判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综合考虑效率等因素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08

问:有一个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 有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一个为“工程奖项”本项3分,另一个为“企业荣誉”本项为1分。现有一家投标单位用同一奖项,既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也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另有一家投标单位用不同的两工程项目奖项(但都是工程奖项),一个项目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另一个项目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也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后面一家单位提出质疑,认为工程奖项也是企业荣誉的一种,故“企业荣誉”下也应再得1分。评审专家协助质疑回复认为:由于“企业获奖”评分项已经单列,按照评标顺序,"企业奖项"不应在“企业荣誉”评分项计分,故质疑不成立。按有关规定质疑成立吗?如成立后续如何处理?

国库司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如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导致供应商的理解产生歧义,属于文件编制的问题,作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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