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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受制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规范以两法分立为基本形态。两法分立,直接导致工程与货物、服务在法律适用、交易规则、透明度要求、法律救济等方面的不统一。如果“两法合一”将极大推动公共采购的制度效能。
首先,“两法合一”将实现公共采购行为规则和监管规则的统一。两法并存,直接导致工程与货物、服务在法律适用、交易规则、透明度要求、法律救济等方面的不统一。如同样的中央空调、电梯,若纳入工程项目采购,则适用法;若单独采买,则适用政府采购法。质疑投诉处理中,货物、服务领域的监管统一在财政部门,而工程领域则分散在发改、工信、建设、交通、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世界银行对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排名,也不符合GPA对成员国法律体系统一性和可预见性的规定。从构建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看,统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其次,“两法合一”将实现对公共采购过程的全流程监管。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市场交易中当事人缔约的法律,其主要目标是规范“合同订立”程序,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实践表明,单纯的程序控制存在诸多弊端。无论是深改方案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都显示出,政府采购制度正在向全链条的政府采购制度过渡,即把政府采购缔约前阶段、合同订立、合同履行阶段、履行完毕后阶段的活动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这一“绩效结果导向”的改革思路是对传统招投标管理“程序控制导向”指导思想的重大修正,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般做法。这种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管整合性、体系化的改革,也正是现阶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最后,“两法合一”将全面提升公共采购的政策功能。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在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这一基础目标的前提下,设定了环境、经济和社会二级目标,实现绿色、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和促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的作用已从单一的节约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向体现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目的的多元化目标发展,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在不同环节,以不同方式落实与实施,如采购预算编制中的预留份额或订购项目确定、需求管理中的标准选择、采购方式中的谈判与磋商运用、评审规则中的综合评分法规定、合同类型中的成本补偿合同选择等。如果将占到采购资金近一半份额的工程排除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我国庞大的国有企业基于公共目的开展的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那么我国公共采购的政策目的难以得到最大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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