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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法与法能够并立,很重要的一点,是主流观点认为招标投标能够保证项目的质量。这种观点的产生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无关系。招标投标法第一条揭示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此外,当年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还特别强调了:“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工程、设备采购等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由此,导致社会主流观点错误的认为,只有方式能够保证项目质量。
假设方式能够保证项目质量,那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过招标的项目质量要求高,没有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质量要求低。但事实并非如此。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明确质量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而技术要求恰恰是质量的主要内容。如果招标人无法确定技术要求,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因此,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已规定技术要求,再进行招标。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在招标中明确了质量标准后,是否允许投标人提高质量标准?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这么做。因为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是国有资金,质量要求往往都有标准,而鼓励提高质量标准,可能会产生超标的结果。实践中,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一般执行国家标准。因此,招标中明确质量标准后按照标准的质量要求订立合同,不会发生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质量要求高,没有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质量要求低的情况。因此,招标并不必然保证质量。
事实上,不能保证项目质量不仅在理论层面站着不住脚,在实践层面也存在问题。招标投标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一旦通过招标投标签订合同后,项目质量应当通过合同履行来确保,合同应当对质量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基于合同中同样的质量要求,有的项目最终完成的质量较好,而有的项目最终完成的质量较差。这与多种因素相关,如不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监理单位对质量控制能力也不同,还有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能力存在差异等。但这些都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差异,与是否招标无关,招标只解决合同的订立问题。目前,社会上普遍对招标的质量保证作用存在误解,往往将质量问题归责于招标。如2017年,人民日报发表的《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对百家实体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之二》两篇文章,对低价中标提出诸多批评,认为低价中标无法提高产品品质。这一论点极大误解了招标投标制度,误导了人们的观念。举例来讲,我国药品采购非常重视质量,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药品都是医保药,医保药只要满足基本疗效即可。如果在医保药能够满足基本疗效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提高药品的质量,那么必然带来的问题是,由于资金的限制,本可以满足100个病人需要的药品量,仅能满足50个人的药量。在一个真正实现公平的社会,是选择满足更多病人基本用药需求,还是选择少数人更好用药需求,答案不明而喻。因此,从药品招标的角度来说,招标也不能保证更好的项目质量。综上,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如果确认招标投标并不是能“保证项目质量”的惟一方式,则招标投标法存在的理由就不充分,如果考虑由于两法并立带来的种种弊端,那么,“两法合一”是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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