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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如何起算?《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的“书面关注”指什么?两家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如何处理……财政部网站近日公布了一批针对网友留言咨询的答复,小编特梳理出值得关注的内容,供读者参考。
咨询1: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关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有以下几种情况,望能一一对应解答。(注:我市政府采购为电子标,招标文件随采购公告上传,投标截止之前随时可以下载,公告已经注明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情况一:2021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业主又于7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不涉及供应商质疑内容,供应商于7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时间是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还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是于7月1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的时间如何计算?
情况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2021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采购单位又于7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涉及供应商质疑内容,供应商于7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是公告发布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还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是于7月1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采购公告已明确约定“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下载的,则质疑期限以实际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下载的,则质疑期限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若采购人更正后重新发布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期限以供应商重新获取文件之日起计算
咨询2:
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其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务事项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答复:
网友您好,对于行政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来说,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务事项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实际操作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是否需要实施购买服务,须遵循“预算约束”和“办事不养人”原则。部门在确定要购买的服务事项时,应考虑是否有预算安排、现有人员资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实施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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