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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母子公司”能否共同承揽单一来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问题

在一些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履约中,有些公司(总公司或母公司)把很多工作交给其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样的操作既饱受争议,也面临风险。近日,有从业人员对此提出了问询: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母公司与子公司能否同时承揽一个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后期履约工作?

回答

在回应这一问题之前,受访专家一致表示,首先需要厘清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记者了解到,“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换言之,“总分公司”相当于一个主体,分公司可以理解为总公司的一个分设机构;“母子公司”就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是两家公司。

对于开篇的问题,政府采购专家吴小明表示,既然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其只能授予一家公司,“母子公司”作为两家公司,自然不能同时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响应和后续的工作。而对于“总分公司”,分公司在没有得到总公司授权或采购文件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其也不能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响应阶段。

“单一来源采购自然是只有一个供应商可以选择,可以由两家独立供应商响应的项目,就不能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贵州卫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他表示,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实操情况,采购人都会选择总公司作为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采购(特殊行业采购分公司情况在业内争论较多,在此不作深入讨论)。所以这里需要探讨的是总公司作为单一来源供应商,后续履约工作是否可以交由其分公司、子公司完成。

对于后期履约工作的承揽,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认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同时完成,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除非组成联合体,否则不能同时进行同一个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后期履约。

“我认为‘总分公司’可以承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后期履约工作。”李莹说,但建议签订采购合同时予以明确。

采访最后,吴小明提醒到,母公司如果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部分后期履约工作交给子公司,则存在转包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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