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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案 情
某教育局新建办公大楼,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公司向人提出异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涉嫌虚假投标,理由是中标公示显示的B公司2018年有一个类似业绩,项目经理为小明,但根据建设部四库一平台显示小明2019年才注册到该公司,不可能在2018年就为该公司取得类似业绩。经调查B公司投标文件和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认定异议成立。招标人未经监管部门同意,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后A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B公司对重评结果不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重评且未听取B的陈述申辩程序违法。经招标人答复后不满,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招标人无权责令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责令改正是监管部门的权力,因此程序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
招标人自行组织重新评审是最大限度的节约行政资源,同时也符合招标采购的效率原则,应当鼓励。
分 析
01
从效率优先角度,应由招标人首先责令原评标委员会改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五十四条的解读中指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本案例中,评标员会没有尽到依法履职义务,B投标人造假是评标委员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建造师证书上是有其注册日期的,评标委员会完全有能力据此判定其提供该项目经理在没有注册前就取得类似业绩不符合逻辑),且评标委员会犯的错是可以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纠正的,只有当评标委员会拒绝纠正时才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此种做法本质上也是提升采购效率的一种重要举措。
《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六十条进一步指出“招标人能够投诉的应当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当招标人能够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自行改正时,无须浪费行政资源。
02
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角度,由招标人责令改正有利于实现权责对等
招标是招标人的招标,评标委员会本身是为招标人服务的,因此评标委员会不依法履职,招标人理当有权责令其改正,否则就是有责无权,何谈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总 结
评标专家不依法履职的,招标人有权先行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知识拓展
本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涉嫌虚假投标,且该虚假是评标专家应当发现能够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属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职,因此当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否决其投标后,评标基准价(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平均价为基准价)是否应当重新计算?其他投标人的除价格打分外的其他打分是否需要重新打分?
答:首先,因原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职,且B公司文件应否未否直接影响评标基准价,应当重新计算。
其次,除非有证据证明原评标委员会对其他部分(商务+技术)打分存在问题,否则不用重新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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