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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招标投标法规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写入,能否作为评标的依据?
确实,《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都有关于评标标准的规定,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几种情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于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几种情形以及应当予以否决的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以上规定仍然不能直接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对于投标人而言,招标文件就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圣经。投标人有义务认真领会招标文件的精神,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规则进行投标,并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投标策略投标。投标人没有义务去学习招标投标法,不必一定要成为一个招标投标的专家。与此相反,招标人有义务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或成为一个招标投标的专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规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规定,招标人一定要写入招标文件,如此才能成为评标时的依据。
如果文件关于评标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规规定不一致,并且因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而不能简单的直接依据招标投标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果评标中发现了投标人有以上情形,但招标文件并没有关于以上情形应当否决投标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投标,而应当停止评标,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以上案例中,如果评标中没有发现投标人有以上违法情形,则虽然招标文件与招标投标法规规定不一致,但没有影响中标结果,则可以继续评审。
本着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即使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规规定不一致,但没有影响投标人排序和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例如招标文件没有关于备选投标如何评审的规定,如果某投标人递交了备选方案,但是否否决该投标人都不会不影响投标人排序和中标结果,此时可以继续评审。否则就应当停止评审,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以上案例中如果废标,投标人的损失应如何处理?以上废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造成的,理应由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赔偿。招标人有责任退还已经收取的招标文件购买费用、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以及投标人参与投标发生的交通、差旅等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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