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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
答:不可以。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去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反复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
答: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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