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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到底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Q1、业绩到底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2、甲兼并乙后,甲可以使用乙之前的业绩作为自身业绩吗?

乙此前的相关业绩可以算作甲的业绩。同理,乙如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甲也要相应承担。

法理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Q3、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必须具有学校维修改造业绩,合理吗?

不合理。一个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必须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这样的业绩要求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

法理依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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