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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问: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问: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备案前,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所以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问: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答:不能。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问: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答:不应判为废标。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问: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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