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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建筑业相关的有:
★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去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增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改为“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不久前,湖北武汉、宜昌、荆州已发文,明确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2021年9月13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2021年8月18日,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2021年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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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决不能让各种取消的收费,变个花样重新回来!
“今天定的这些降费措施都是实实在在要‘割肉’的,有关部门你们都‘核’过了吗?能真正落实到位吗?”李克强会上一一“点名”有关部门负责人询问。
总理强调,降费不仅要出台文件,更要打通落实的各个环节。“有些费可能不是中央部门收的,而是下面的厅、局当了‘过路财神’。”总理比喻道,“所以各有关部门要真正下去查,决不能让各种取消的收费变个花样重新回来!”
“我让有关部门督查后发现,有些中央出台的降费举措,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弯弯绕’:这项费用看起来减少了,那边新的收费项目却同步增加了,企业是敢怒不敢言!”
总理说到这里加重了语气,“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等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都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各部门一定要让各项措施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
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事实上,关于各类保证金,近几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下调,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除此之外,取消保证金也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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