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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由于采购项目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方面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采购人追加合同标的的权利,值得“点赞”。但在采购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夸大实际需要,盲目追加合同标的,为了把预算资金用完,多次重复追加合同标的。甚至原采购合同签订的当天,随即签订追加补充合同并急于履行,以早日造成既成事实,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将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政府采购法律的严肃性。
那么采购人应如何追加合同标的?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几点意见。
首先,采购人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包括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预算金额等。在确定原采购需求标准时,应根据可用和够用的原则,制定有关货物和服务、工程的采购方案,采购方案要结合实际最大可能囊括项目本身所需要的产品和数量并在采购文件中原原本本地体现。除采购人不可预见(因暴雨而临时损毁的前期采购的工程项目)的情形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单位临时招录新人)的情形,可追加合同标的外,其他情形不得随意追加合同标的,从而增强政府采购计划的完整性和预算的准确性。
其次,采购人确需追加合同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追加合同标的的行为发生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二是追加的标的与原合同标的相一致,三是追加合同标的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追加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一致,四是追加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再其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采购人应按照项目的类别分别进行差异化追加。在货物类项目中,由于货物采购项目履约的快捷性和价格敏感性,特别是追加通用货物(电子产品等)标的,因产品更新换代快,价格趋势明朗,采购人要建立标准调整机制,实时掌握有关货物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及时调整追加合同标的的价格,等于原标的价格或低于原标的价格的方可进行追加合同标的,并要增加一项可查询追加标的价格的信息记录。
对于工程类项目,一般情况下其履约周期都比较长,且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标准的时效性和唯一性比较强,采购人确需追加合同标的,应编制临时预算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批准后再进行追加。
关于服务类项目,其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在需求标准、成本测算等方面有其独特要求,随意追加标的容易造成与原合同标的不衔接,采购人应审慎追加标的。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项目,确需追加合同标的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而对于分成若干包的采购项目,实际追加标的是其中个别分包标的时,采购人应对整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追加标的是否超过整个项目合同金额的10%,从而判断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另外,当采购项目因询问或者质疑事项暂停履行合同期间,不得追加合同标的。
最后,采购人应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补充追加标的进行履约验收。通过对追加合同验收结果与采购结果的评价,倒查追加标的是否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进而推动追加采购合同与采购结果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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