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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易中心违法,应该由谁来监管?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某网友问:在采购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相应的行政罚则,但是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找到对交易中心出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那么交易中心违法谁来监管呢?有没有处罚依据?

一、交易中心由来

01、发展史

2002年,浙江省绍兴市把政府各部门分散设立的交易市场集中起来,实行管办分离,建立统一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是全国第一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2年4月,中纪委、监察部在江西南昌召开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要求在全国部署公共资源交易“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同年,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场交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出台更是进一步加速各地交易中心的建设步伐。

02、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交易中心”这个机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实践中各地均把“政府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称之为“交易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二、交易中心违法的法律责任

0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具体无规定

0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对交易中心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均为“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问题是谁是“有关部门”?

0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三、“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

小编认为: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交易活动的上位法执行,如招法体系的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体系的有《政府采购法》规定;土地交易有《土地管理法》等。

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为例,交易中心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属于条例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之一,故其监督部门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还受《监察法》的制约。

四、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责令改正,因此,责令改正属行政管理措施而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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