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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在供应商库内随便“选取”吗?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能在供应商库内随便“选取”吗?

如果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只有7家相应供应商,采购人拟随机抽取3家,那么按照87号令第14条规定,采购人只要从库内选取6家供应商进行随机抽取就符合要求。但问题是,采购人能从库内随意选取6家供应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这有违“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都机会均等参与随机抽取”的规定。笔者认为,此时最妥当的做法,应该是先从供应商库内的这7家相应供应商中随机抽取6家,然后再从这6家中随机抽取3家,以保证供应商库内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能机会均等地参与该项目。或者是直接从这7家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这样做的好处是进一步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操作。

87号令第14条关于“选取”和“推荐”两种方式,在随机抽取时皆有“两倍”的强制性规定,笔者以为对前者(“选取”)也如此规定,其合理性值得探讨,因为此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而非采购人自己建立的,而且建立时一般都采用类似“方式”入围,等同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前完成了资格预审征集工作。因此,采用“选取”方式的,笔者认为可以不再强制规定不得少于“两倍”的要求。

注意:供应商虽然进入相应的供应商库,但并不代表其就有义务参加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即被选取甚至被随机抽取选中的供应商,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放弃资格,所以采购人在“选取”上要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

“随机抽取”怎么做?

抽取是指随机抽取,强调对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被抽中成为受邀请供应商的机会均等。抽取活动中,应注意同步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①监督:根据87号令第14条规定,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要把监督人与实施抽取的人分开,不能一人身兼两职,并且监督人必须是采购人工作人员,不能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另外,实施抽取人的具体身份不受限制,可以是采购人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②记录:要求以书面记录,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应该对抽取过程也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③存档:此记录属于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应按规定至少保存十五年。

注意:某些采购人为了彰显公平,邀请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起参加随机抽取活动,点名确认各供应商的身份后让其各自自行抽取,即所谓“用自己的双手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典型的“好心做坏事”,因为这貌似公平的做法实际上违反了87号令第28条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

“同时发出”怎么做?

87号令第14条规定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实践中,有的采购人小心翼翼地对待“同时”,如通知所有受邀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集中上门,面对面同时向供应商发放纸质投标邀请书,这显然违反了87号令第28条关于投标保密的相关规定;再比如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投标邀请书时,收件人为所有受邀请供应商,相应的投标邀请书设为附件,通过一份邮件一并发送,以做到“同时”发出,这也显然泄露了各受邀请供应商的联系方式。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可以给每一家受邀请的供应商单独发邮件,然后把所有邮件设定为同一时间发出即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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