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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邀请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第三个自选动作——“采购人书面推荐”,这是借鉴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中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做法,就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规定前者的推荐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那么为什么“邀请招标”没有完全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这一做法,而是只规定了由“采购人书面推荐”呢?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等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相应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制定或者确认采购文件,并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而邀请招标要进入评标符合性审查时评审专家才出现,二者评审专家出现的时间点不一致。所以“邀请招标”在此删除了“评审专家”,只规定由“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吗?有业界专家认为不可以,理由是87号令对不同的法条刻意用“采购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区分。而本项只强调“采购人”可以书面推荐,并没有表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而笔者认为,除采购人委托代理范围不含此项工作,明确不授权之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形成代理关系,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内,以采购人名义实施的任何行为,对采购人均发生效力。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内书面推荐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等同于采购人作出的书面推荐。
注意:根据87号令第69条第4款规定,邀请采购人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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