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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应

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字号:AAA

与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办理招投标事宜的机构,其身份等同于招标人,所以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只要不影响招标公正性,都是可以的。

同样,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予以回避。

对招标代理机构应遵从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十三条中予以了明确,并且进一步对代理机构的“自我投标”及提供投标咨询做了禁止性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与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或者两个投标人的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情形,如A投标人的董事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监事,或者A投标人的股东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股东,或者两个投标人的法定负责人存在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等。

由于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在评标中一些评标专家面对此类情形如何评判也往往举棋不定,评标结果公示之后,其他投标人也往往就这种关联关系提出质疑和投诉。

针对以上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被禁止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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