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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的通知》。明确:
强化招投标监督
1、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全面实现潜在投标人匿名无痕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全流程保密。
2、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减少招投标领域恶意竞争导致的恶意操纵招投标中标结果的发生。
3、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增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容,即:在招标文件增设《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评标专家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在招标代理合同提交时附承诺书《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其中:
潜在投标人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承诺书的,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签署承诺书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不签署承诺书的,不得从事代理业务。
4、依法查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条款。
打击串通招标、投标、评标行为
1、在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评标环节增加甄别串通投标功能,严肃查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串通投标行为。
2、打击评标专家串通评标行为。
实行闭合管理,打击挂靠等恶意竞标行为
1、打击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行为。
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投标人项目班子人员提供在本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清单条款。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其他成员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至少一年的养老保险清单。
实行施工现场监督部门(质监、安监部门)闭合跟踪制度。施工现场项目班子成员与投标的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一致,严格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成员更换,工程项目主体完工前,原则上不得更换。
延伸阅读
关于评定分离,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相关要求,有的在试点推行,有的在全省推行。小编将各地的定标方法进行了整理。
江苏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安徽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明确: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适时调整公布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异常低价参照标准,坚决杜绝低价抢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
2020年12月,住建厅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明确,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浙江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四川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各市(州)要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广东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河南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广州
2020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
指引招标人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方案,在评标阶段引入“通过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式,并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强化评标阶段对技术方案的分析、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以及对风险的判断。
梅州
2020年11月,广东梅州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接着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排名靠前的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3、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4、定标候选人数量为3至7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5、招标人应当选用以下定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价格定标法
集体议事定标法。
山东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供招标人选择。
安徽
8月2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1.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8月-9月):制定方案;印发办法,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及职责、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完善“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监管方式。
2.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10月):各地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
3.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市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办法。
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
近期,青岛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作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制度并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近年来,“评定分离”成为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
有人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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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