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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国内外工程索赔实践中,通常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施工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的责任或违约而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
施工索赔是均衡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风险的一种手段。
(一)我国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如发现文物。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费用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通常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
①业主未能按时提交可进行施工的现场;
②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
③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所需的图纸或指示;
④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
⑤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⑥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
⑦业主和工程师要求暂停工程;
⑨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⑩业主违约;
⑩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
⑩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⑩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注意,上面的⑩ 应为11、12、13)
(2)关于延误造成的费用的索赔,需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二是凡属于客观原因(既不是业主原因、也并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拖期,如持殊反常的天气、工人罢工、政府间经济制裁等,承包商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
4.因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某项水利工程,计划进行河道拓宽,并修建两座小型水坝。通过竞争性,业主于1990年10月与中标的承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额约4000万美元,合同工期2年。由于该河流上游是一个大湖泊,属于自然保护区,大量的动植物在这块潮湿的地区繁育生长。河道拓宽后,从湖泊向下游的泄水量将大大增加,势必导致湖水水位下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不断向该国政府及有关人员施加压力,要求终止此项工程,取消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业主国政府最终接受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的请愿,于1991年1月解除此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商对此提出了索赔,要求3L主补偿已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完成全部工程所应得的利润。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引起的索赔
(二)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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