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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实践中,代理常遇到招标人因故主动终止招标的情况。除了发终止公告以外,招标代理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钱应当及时退还,不然就得吃官司了。
以下这些“反面教材”,应当小心!
案例一
规定“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有用吗?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1319号A公司(投标人)与B中心(招标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B中心是否应当向A公司退还招标资料费500元的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B中心应当向A公司退还招标资料费500元。B中心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向A公司收取了招标资料费500元。
虽然涉案《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但该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B中心以该规定为由主张不予退还招标资料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约定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能不能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5542号A公司(人)、B公司(投标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双方对退还200000元投标保证金无异议,A公司主张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虽未明确具体退还期限,但强调了退还的及时性。
本案A公司认可未在约定的2015年6月2日开标,招标工作终止,但至今仍未退还保证金,参考A公司招标文件所附招标须知第14.4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的约定期限,可以认定A公司在终止招标后,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给B公司造成了额外的利息损失。
一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B公司主张的2015年7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观点
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当退还招标资料费、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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