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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6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与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条例中没有对何为“利害关系”进行详细说明,笔者认为,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即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范围。
那么,是不是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都不能参与投标或投标无效呢?
针对上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地方及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释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但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由谁判定、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予以明确。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的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且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这样的情况下,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且其投标不应被判为无效。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禁止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只有当其关联公司投标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才禁止其投标,且其投标后,只要整个招投标过程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没有出现招标人与其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应判其投标无效或否决其投标。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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