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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6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代理机构选择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必备的前提条件,对整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有着很关键的作用,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相关政策需要熟悉把握、理解到位,有助于依法理性选取代理机构。实际工作中,对代理机构的选择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在有关问题上还存有顾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几方面:
所有采购人都需采用动态综合遴选法么?其实不然,需要根据采购人年度采购项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如果单位一个预算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量和项目数量不多,可以建立选择代理机构的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采用采购人内部推荐、采购归口管理机构集中、市场考察、内部决策程序决定等方式,直接指定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 当然,为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对预算额较大、采购需求相对复杂的项目,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采用动态遴选建库模式只选择1-3家代理机构保持合作应该是在最优选择。
代理费用怎么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但对代理费用的具体标准没有规定,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选择代理机构,都应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代理机构依据国家发改委已废止的《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作为代理费用收取依据没有法律效力。
监管部门能够动态综合遴选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则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进一步强调了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将清理“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因此监管机构不能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借口,统一建立代理机构名录库,采购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是自己的职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干预。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方式及程序检查也没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如何选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和检查法律依据不足。
采购人动态综合遴选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判定一个采购活动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符合三个条件: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选择代理机构行为不需要发生财政支出,不与支出发生关联,后期一般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所以遴选代理机构一般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这种由采购人建立的、供本单位使用的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清理范围。(财办库〔2021〕14号)的清理范围是“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禁止采购人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也不包括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上级主管单位动态综合遴选建库可以适用所属采购人吗?根据财政部最新留言回复,采购人自建代理机构库属于履行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职权,并不违规。上级主管单位通过动态综合遴选入围方式建立采购代理库,然后指定下属各独立预算的事业单位必须在此库中选择代理机构,不得选择库外代理机构,这种主管预算单位为下属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采购人内部事项,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上级主管单位动态综合遴选建库可以适用下属的所有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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