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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军队装备采购救济机制的相同点

时间:2021-09-26 浏览量:0字号:AAA

采购活动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其中采购人、供应商等当事人属于采购活动要约邀请与承诺的责任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核心角色,伴随采购活动的法制性、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规模性、竞争性、增长性等特点,各采购当事人尤其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依法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同时,随着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布的《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的措施要求(公开版)》(军装科〔2021〕52号,以下简称52号令)的相继出台。在现阶段采购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也为各供应商的救济维权打通了法律通道,更加鲜明的体现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对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体系的对比,本文将重点介绍政府采购与军队装备采购救济机制有哪些相同点?

政府采购与军队装备采购救济机制的相同点

首先,两者在各自采购领域的法律层级相同。94号令为财政部令于2017年颁布,在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中属于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规章制度。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遴选地方采购代理机构入库,委托代理机构为军队执行装备采购活动,通过三年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开展与探讨,于2021年3月同时颁布了六部关于军队装备采购的“十四五”规定公开版,其中52号令为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颁布规定之一,同样属于军队法律体系的部门规章制度。两部规章就供应商救济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规定了救济的主体、内容及时限等,进一步提升采购活动透明度,对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救济维权起到指导作用。

其次,供应商的救济途径与程序相同。两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基本程序都应当按照质疑、投诉、复议的顺序开展,未经质疑不得进行投诉,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关于质疑的提出,均明确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有关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受理部门一次性提出质疑,质疑受理部门为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提起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再其次,对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要求相同。两者都要求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资料(投诉书)需要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主要内容两者要求基本一致。

最后,救济机制程序中体现透明性原则相同。两部规章对质疑、投诉、复议等的提交时间、受理的部门、答复的时间等作出了明确的、公开的规定,充分保证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其可以行使的权利。

同时先后出台的两部规章的救济机制均尚未实现与《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全面接轨,尚未借鉴GPA体制中救济机制的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建立、健全及规范行政裁决机构设立及对接诉讼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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