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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的运用原则

时间:2021-09-26 浏览量:0字号:AAA

综合评分法,是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法的运用原则

1.所采购货物服务的“技术、服务等标准是否统一”是选用评标办法的关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反之适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评标办法,又可用于竞争性磋商这种非招标采购方式。
1.1.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不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根本原因是采购人对货物和服务有特殊(或者较高)的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来满足使用需求,所以设置的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1.2.技术、服务等标准“不统一”,就决定了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标准不一定是全部满足采购需求(不是某个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是采购人从市场提取归纳的一般性需求),所以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标准必须包括“实质性条款(不允许偏离)”和“非实质性条款(允许偏离)”偏离的评判标准,“实质性条款”必须是明确的并且在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不符合的投标无效,为弱竞争性(表现为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非实质性条款”有且只有一个供应商最大限度的满足,为强竞争性(表现为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所以非实质性条款才是评审因素中的“压轴题”;“实质性条款”对于能够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都是满足的,对于非实质性条款只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最大限度的满足(体现为得分最高)”。理想的排序是,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非实质性条款”,所以综合评分法真正要比较的是非实质性条款的偏离程度。是对每份投标文件的独立的综合比较和评价,一是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是结合每一项细化了的评审因素,比较每一个非实质性条款的偏离进而进行打分。是评委对所有参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非实质性条款”进行综合比较,排列出每一项细化了的评审因素的多次排序,最后相加汇总。比较和评价的标准是依据“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归纳提炼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常规的横向比较的思路没有错,重点是横向比较的时候要有具体的参照物。不能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1.3.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设定的核心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只有评审因素分解成可以量化的指标,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使评审活动更加的公平,让竞争更加充分,使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对非实质性条款指标最大程度的满足,质量和服务条件更加优越。
2.综合评分法目的是在现阶段的市场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实现标的物的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三要素的平衡, 选择一个最为“适合”的产品,实现物有所值。
3.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必须完整准确地列出评标标准,评审标准必须是准确、没有重大缺陷。
4.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同评审标准。
5.不可否认的是评审因素也存在主观和客观之分,所有客观的评审因素都是可以被“测量”的。主观的评审因素虽然不可以被“测量”和“绝对的量化”,但是可以被“评估”和“评价”“比较”,进行“相对的量化”。所谓“测量”,一定是根据事物某种固有的属性进行;所谓“评估”和“评价”“比较”,一定是根据某种先验的价值观进行。身高1.8米是某个人本身的一种固有属性,可以“客观测量”,不能“客观评估”,一旦评估就是主观了。而“高、矮、胖”这样的概念不是一个人本身固有的客观属性,而是人们的主观“评估”和“评价”“比较”。例如,供应商针对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为采购人排忧解难,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承诺和措施,2分。这个就要评委会成员就需要就行主观评估,评委的评价就可以不一致。另一方面主客观评审因素同时存在。例如:评审标准:3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5分,6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3分,12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1分,“3、6、10小时是客观的”,但是每个投标人的相应是否“正确”就需要用评委主观去判断。比如,北京的企业投标郑州的一个项目,从北京出发,现阶段的交通条件,3个小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直接到达现场的。
主观和客观也可以从定性与定量去理解,但是政府采购的综合评分必须是定量为主,定性为辅。评委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主管评分项可以不一致。
综合评分法的优点
综合评分法的缺点  
综合评分法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引入权值的概念,评价指标结果更具科学性。
2)有利于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3)有效防止不正当行为。
      1)评价指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评价指标因素及权值确定起来比较复杂,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更为不易。
      2)评审专家不适应。由于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在短时间内让他们充分熟悉被评项目资料,全面正确掌握评审因素及其权值,有一定的困难。
    3)赋予了评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前言

在政府采购综合评分实践中,评委成员的任意评分的现象十分严重,这导致了诸多的问题,严重的如采购人、评标专家的权力寻租,更普遍的则是评标专家打分的随意性,严重影响评审的质量和公正。把采购的评审因素量化,是限制评标专家“任性的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办法。但是,在实践中如何量化评审因素则是非常复杂的,每一个采购项目都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是法规无法对此作具体细化规定的原因。下面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评审因素量化的重要性。
例1.评审标准:到场解决问题时效性:优5分,一般3分,差1分
响应:A.随叫随到,完美解决问题  B.十分钟到达,解决问题 C.打酱油的路过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汇总得分
A
1
1
1
1
1
1
B
1
1
1
1
3
1.2
C
弊端:评委打分的随意性很明显,自由裁量权很大,容易造成专家分工分项打分,协商打分,有时候某个专家的主观打分能够决定排序,基本等于没有评审标准。
例2.评审标准:到场解决问题时效性1-5分,横向对比
响应:A.随叫随到,完美解决问题  B.十分钟到达,解决问题C.打酱油的路过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汇总得分
A
3
4
5
3
4
3.8
B
2
3
4
2
3
2.8
C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汇总得分
A
4
3
4
3
1
3
B
5
4
5
4
3
4.2
C
弊端:评委打分的随意性很明显,自由裁量权很大,横向对比,只要提前定好一个意向中标人,只要不超出评分范围,都可以随意评分,基本等于没有评审标准
例3.评审标准:3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5分,6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3分,12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1分
响应:A.3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B.6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  C.12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
投标人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汇总得分
A
5
5
5
5
5
5
B
3
3
3
3
3
3
C
优势:能够很大程度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有明确的评审标准,弊端:可能会限制专家的专业水平

评标办法和标准是采购实施的关键所在,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采购需求和采购人的意图,不仅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描述篇章中得到体现,而且在评标办法和标准部分也有直观反映。在编制投标文件阶段,一份好的评标标准,能够帮助投标人充分领会采购人的招标意图,有效引导投标人编写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评标标准是全体评委评标的标尺,约束评委科学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评标结束后,评标标准是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招标活动各个参与方维护自身利益、监督采购活动的落脚点之一。招标文件只有载明完整的评标标准,评标标准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发挥。

--该段引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采购需求的确定或编制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确定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或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是某个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是采购人从市场提取归纳的一般性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细化,能够通过设定具体的客观指标进行量化(如工程采购项目的工期长短、质量的等级、造价的多少、技术的标准等级、人材机的投入等,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标的数量、供货/服务期、技术规格、服务的深度、质量等级等)。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设定的核心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重点选取和提炼出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最紧密相关的因素,所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的设置的重要抓手。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重点:

1.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的体现,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供应商的“磋商”(“谈判”),借供应商的“智慧”,把采购需求中的不确定性变为科学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的最终采购需求,使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完善、优化。
第二步
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允许偏离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文件中存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任何负偏离,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一方面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可以设置在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中(例如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发动机的扭矩、电梯的载重速度等技术规格,供货/服务期、质保期、三包等商务条件);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也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例如投标有效期,货币单位、计量单位、资格审查条件、符合性审查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外的为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均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资格条件除外),但要从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中选取提炼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最为紧密相关的要求和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重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在实践中大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采购标的,数量、履约期限、履约地点、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第三步
按照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设定评审因素,对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进行分析、选取和提炼。有两个重点,一、重点选取和提炼出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最紧密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设定评审因素的必须能够被细化成可以量化的指标(详见第四步),否则,这个评审因素不能够设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以货物采购为例:设定评审因素如下:
1. 投标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 技术/服务水平,采购需求中简化和提炼出的“技术规格、产品功能、质量、节能环保、可靠成熟程度”等具体因素。
3. 商务条件,如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可以参考国务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等)、专业技术设备配备、供货方案、投标产品代理或生产能力、质保和服务方案(可包含质保期、售后响应时间、维修维护措施 、备品备件提供情况、业务培训等)。
4.类似业绩。
5.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如信用等级评价、三体系管理证书、客户评价,政府表彰等良好的商业信誉证明材料等。
6.政府采购政策,如投报产品每一项认定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者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不含强制节能产品),人住所地或其提供产品产地为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条件。
(二)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以下事项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已作为资格条件事项;
(2)涉及企业成立年限、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如社保缴纳人数等)、利润、纳税额等企业规模条件事项;项目经理的从业年限,社保年限,不合理的学历要求(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很多执业资格对从业年限和学历有要求)等;
(3)附加金额要求的业绩(慎重设置)(特别是设定的金额与项目规模不适应,或总计合同收入超出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4)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与偏离(有利于采购人的条件除外);
(5)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事项;
(6)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的事项;
(7)对投标人进行横向比较,且无相应的参照标准的(横向比较:评审标准中出现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比较);
(8)非区间评审因素对应区间得分;
(9)特定行政区域(如项目所在省市等)或者特定行业(具体指,采购产品行业外的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10)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1)国外的认证证书、检测标准等;
(12)在以往投诉处理案例中处罚过的事项等。
第四步
把评审因素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细化相对容易理解,比如把评审因素设置为2级、3级、4级、5级等评审因素指标,例如:货物的技术水平可以细化为1.技术规格的偏离程度、供货能力、货物质量、可靠成熟程度、节能环保等5个评审因素指标,下面着重阐述下量化。
4.1把设置好的评审因素细化分解成具体的可以量化的指标,是对评审因素的数量化描述,是用准确的数字或者比例来描述具体的评审因素,是评审因素的具体化,是对评审因素筛选提炼的一个过程,量化概念本身包括“测量”概念,通常表现为数量的多少、比例大小,范围的宽窄,时间的长短,长度等等。量化的必要条件是划分出在数量或比例大小不同的同质客体(比如,下边的例子中,供应商都承诺能现场解决问题,但是需要的时间长短不一样,三个产品都有节能的属性,但是节能的级别不一样)。例1:“质保和服务方案中的售后响应时间”这个评审因素,可以细化分解成为“3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6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12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三个量化标准;例2“技术水平中的节能”可以细化分解成为“国家1级节能标准,国家2级节能标准,国家3级节能标准”三个量化标准)。
不可否认的是评审因素也存在主观和客观之分,所有客观的评审因素都是可以被“测量””和“量化”的,不可以被“评估”;主观的评审因素虽然不可以被“测量”和“量化”,但是可以被“评估”和“评价”“比较”。所谓“测量”,一定是根据事物某种固有的属性进行;所谓“评估”和“评价”“比较”,一定是根据某种先前经验的价值观念进行的。身高1.8米是某个人本身的一种固有属性,可以客观测量,不能“客观评估”,一旦评估就是主观了。而高、矮这样的概念不是一个人本身固有的客观属性,而是人们的主观“评估”和“评价”“比较”。例如,供应商针对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为采购人排忧解难,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承诺和措施,每有一项得2分。这个就要评委会成员就需要就行主观评估,一是有没有,二是符合不符合,再决定是否得分,这时候每一个评委的评价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理解去打分,对同一投标人的评价就可以不一致。
另一方面主客观评审因素同时存在。例如:评审标准:3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5分,6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3分,12个小时到场解决问题得1分,“3、6、10小时是客观的”,但是每个投标人的响应是否符合得分条件,就需要用评委主观去判断。比如,北京的企业投标郑州的一个项目,从北京出发,以现阶段的交通条件,3个小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直接到达现场的。
主观和客观也可以从定性与定量去理解,但是政府采购的综合评分必须是定量为主,定性为辅。评委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在专业水平以外,评委的职业道德水平也尤为重要。
4.2这时候如果发现一个评审因素不能被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那么这个评审因素就要被推倒重新设置。比如知名,一线,同档次,服务满意度,市场占有率,认可度等模糊,容易惹起争议的词语。
4.3 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后,发现部分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例如,如果把轿车的排量作为评审因素,微型轿车(排量为1L以下)、普通级轿车(排量为1.0~1.6L)、中级轿车(排量为1.6~2.5L)、中高级轿车(排量为2.5~4.0L)和高级轿车(排量为4L以上),如果采购需求为普通级轿车,那么可以设置为排量为1.4-1.6L,排量为1.0-1.4L,两个区间。
提示:如何判定这个评审因素是否能够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一般包含五个要素,简称“SMART”要素——Specific、Measurable、Action-oriented、Realistic、Time-related,即判断评审因素是否是“明确具体的、可衡量的、可接受的、现实可行的、有时间限制的”。
马克思说过: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桑戴克说: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有数量。麦克尔进一步指出:凡有数量的东西都可以测量。另一方面量化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能为了量化而量化,要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实现设置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评审因素及量化指标制定起来比较复杂,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更为不易。但是这个并不是否定“细化、量化”的理由,代理人在编制评分标准的时候时刻要谨记“细化、量化”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坚决杜绝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做法,另一方面要杜绝评审因素混乱模糊,造成评委随意打分,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五步
赋予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同的权重分值,(注意这里通常的分值是直接是乘以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后的分值,是一种简便计分方式)
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后,发现部分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例如,如果把轿车的排量作为评审因素,微型轿车(排量为1L以下)、普通级轿车(排量为1.0~1.6L)、中级轿车(排量为1.6~2.5L)、中高级轿车(排量为2.5~4.0L)和高级轿车(排量为4L以上),如果采购需求为普通级轿车,那么可以设置分值为“排量为1.4-1.6L的,2<得分<=3分,排量为1.0-1.4L的,1<=得分<2”。
5.1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投标报价得分权重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5.2投标价格以外的,应当区分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的重要性程度确定不同分值,分值应当与核心或关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其中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应当占主要的分值,售后服务、业绩等应当占次要的分值,对于技术参数较多的评审因可以以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为对比基础,采用“加分法,扣分法,和项数比例优先赋分法”(字面意思理解,见例1-3)
例1技术水平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的30分,每有一项非实质性偏离的扣4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规定非实质性偏离的最多允许7项,偏离7项以上的技术水平分为0分)
例2技术水平总分30分,技术水平要求条款响应得分=(供应商满足技术水平要求条款的数量÷技术水平要求条款的总数量)×30分
例3技术水平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非实质性偏离得基本分20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项加2分,最多加10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从基本分一项扣3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优于是指****)
第六步
最后核对评审因素的总分是否为100分,注意这里的分值直接是乘以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后的分值,是一种简便计分方式,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标总得分公式,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那么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项F1、F2……Fn都应该是100分,然后分别乘以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所有权重之和为1),再相加必然等于100分。  
实践中,大家通常会把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直接对应一定的“权重分值”以某项货物采购为例1.投标报价,权重30%(权重分值30分);2.技术水平(权重30%(权重分值30分);3.商务条件(权重20%(权重分值20分);4.业绩(权重5%(权重分值5分);5.质保和服务方案(权重5%(权重分值5分);6.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权重5%(权重分值5分);7.政府采购政策(权重5%(权重分值5分)。
如果严格按照87号令所列公式,以某项货物采购为例1.投标报价,权重30%(分值100分);2.技术水平(权重30%(分值100分);3.商务条件(权重20%(分值100分);4.业绩(权重5%(分值100分);5.质保和服务方案(权重5%(分值100分);6.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权重5%(分值100分);7.政府采购政策(权重5%(分值100分)。评标总得分=100×30%+100×30%+100×20%+100×5%+100×5%+100×5%+100×5%=100

延伸:

实践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典型问题导致了评审的随意性,严重影响评审的质量和公正。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这类情形的,可能受到的处罚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此类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从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角度,来举例剖析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典型问题,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部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与报价无关的业绩要求或商务条件等指标定为评审因素;

(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非核心或非关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影响不大。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资格条件定为评审因素;

(2)设置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或量化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无法对应,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

(3)评审因素有量化指标或量化区间,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对应,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

(2)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确定混乱,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评审或随意评审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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