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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招投标法人负责制/“鲁班奖”100万奖励

时间:2021-09-18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征求意见与3月12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一部分内容。

新增内容:

一、工作目标

增加了到2025年,建筑业每年提供30万以上就业岗位,高新技术企业达80家以及争创20项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推动企业管理制度改革,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财务制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和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多渠道开展挂牌上市。

对获得国优工程、省优工程、人民政府质量奖等予以激励,对获“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由市政府再予奖励100万元。

推进农村装配式建筑发展,对农村自建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给予不高于每平方200元的补助。

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落户奖励和补助。

落实建设项目招投标法人负责制,推行差异化招投标监管模式。

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将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机制形成合力,全力破解“结算难”。

建立从管理人员到一线工人的信用有形档案。强化建筑企业名单制管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引导财政资金向重点企业、重点技术倾斜,鼓励企业到“新三板”、科创板、主板等进行直接融资,并给予相应补助。


文件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组织拟草了《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市住建局对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12月15日(星期二)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市住建局。


联系人:张佳琦,联系电话:89180547,传真:89180550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扛起“重要窗口”模范生的使命担当,忠实践行“八八战略”。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秉承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50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保持5%以上,每年提供30万以上就业岗位。建筑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培育达到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20家,年产值超200亿元企业2家、超100亿元企业10家,建筑业上市企业10家,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8家,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企业5家,高新技术企业80家。积极评先创优,争创20项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建筑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工程承包企业,培养一批有先进管理理念和复合素养的人才队伍,打造一批绿色节能环保、综合效益好的示范项目,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全产业链纵横整合。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置换、挂牌上市等方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抓住本轮建筑业资质改革的契机,加快向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建设领域转型,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综合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每年选取一批重大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设计、施工、咨询企业,采用独立或联合体方式进行招投标。国有投资项目要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助推我市更多优秀企业进入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高、大、难、新”工程领域实现“零”的突破和快速发展。对技术难度大、业绩门槛高的大型基建项目、超高层项目等,积极鼓励和推动资质较高的大型企业与信誉潜力优异的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探索建立建筑产业园区,集聚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产业培训、建筑业互联网、智慧工地管理、智能建造装备等企业,促进形成完整、高效、协同的建筑业产业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宁波证监局、市交管办、各地政府、市轨道交通集团)


(二)提升企业业务拓展能力。抓住“一带一路”等战略发展机遇加快“走出去”步伐,围绕投资热点和重点区域拓展新兴市场。推动企业与央企国企合作共同承建境外大中型项目。各地政府要建立省外市场推介常态机制和重大项目协调联系机制,设立建筑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对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予以奖励。本市建筑企业获得的市外荣誉及境外业绩,在表彰扶持、评先评优、招投标时可予以同等认可。引导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整合资源,向建筑产业上下游拓展,组建产业集团,同时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多方合作,围绕重大工程难题开展研究和攻关,形成推广应用合力,增强企业的高精尖行业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政务办、市税务局、各地政府)


(三)推动企业管理制度变革。全面完成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革并建立现代财务制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和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多渠道开展挂牌上市,加快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机制改革转型,尝试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形式加快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收益分配。改革以包代管、“一脚踢”等落后承包模式,推行项目股份制、项目模拟股份制等管理模式,提升企业总部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多个项目协同管控的规模效应,建立与生产力信息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生管理模式和经营迭代能力。强化中后台技术支撑和标准输出,建立涵盖工艺流程、管理规程、操作标准、企业定额、深化设计、节点标准等的精益建造管理标准体系,促进精细化管理。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业深入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民营企业灵活机制与国有企业优势资源取长补短、协同发展,打通民营企业参与一体化工程的通道。(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地政府)


(四)加大定向引育力度。积极引进3-5家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大型集团区域公司等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宁波发展总部经济,各地政府要制定财政奖励、总部经济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对大型建筑企业落户宁波的,可制定“一企一策”的政策予以激励。支持央企与本地民企合作,共同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中国百强建筑企业、设计企业60强等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地政府;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五)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制定出台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等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创新工程总承包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制度及与固定总价合同相适应的结算审核方式。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办、各地政府)


(六)切实提升质量安全效能。坚持树立质量为先的行业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等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加快工程质量安全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构建,引导和培育质量安全第三方风险管理市场发展,深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提高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覆盖面。实施建筑品质工程创建活动,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提升行业创优夺杯积极性。各地政府应制订奖励政策对获得国优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国家级优秀设计奖、人民政府质量奖等予以激励,对获“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由市政府再予奖励100万元。建设单位应明确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政务办、宁波银保监局、各地政府)


(七)实施“绿色建筑+”工程。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强化绿色建筑和建筑能效提升示范的引领作用。促进装配式建筑多种体系共同发展,大力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推进农村装配式建筑发展,对农村自建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给予不高于每平方200元的补助。提升装配式建筑信息化水平,建立基于BIM、区块链等技术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监管。培育一批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装配式企业,积极探索驻厂监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预拌产品、预制部品(部件)质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加快数字建造技术应用普及,加大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在行业的广泛应用,推进BIM技术与管理全面融合。推动数字建造、智能建造,逐步实现对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各个环节的改造和升级。鼓励智能建造咨询服务机构发展,促进企业应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商务、技术、生产数据的统一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标准化、精细化、集约化的现代化管理。强化决策与监管体系的数据基础逻辑,依托建筑市场信息大数据平台,全覆盖构建智能监管应用场景。强化产业监测分析,提高建筑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监管效率。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九)坚持设计引领发展。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倡导城市设计的整体思维与设计方法。引导设计企业探索现代设计管理模式,搭建跨区域交流平台,提升我市建筑设计企业原创力。大力引进国内外龙头设计企业和建筑设计人才,邀请院士和设计大师领衔参与重要公共建筑项目,带动提升本地建筑设计队伍的竞争力。鼓励建筑师等工程咨询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承接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权责。开展设计进社区、下乡镇活动,营造建筑设计创新氛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外办、市政务办、各地政府)


(十)加强技术研发创新。支持建筑业技术和发展研究,培育2-3家技术创新水平领先,具备整合产业链资源能力的龙头企业;培育若干创新投入力度较大,对行业发展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导入现代管理体系的高成长企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安排资金定期开展新型建造方式应用示范,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着力“新基建”重点方向,推动建筑业与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和跨界融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十一)强化行业人才支撑作用。完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培育引进2-3名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等国家级人才,并对相关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培养设计施工融合、投融建等复合型人才,引领行业转型升级。将引进培养建筑业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育计划,对高层次人才给予落户奖励和补助,对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等高层次国外人才给予补助。加大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优秀注册执业人员、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高学历和高职称人才的补贴奖励。加快专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互通,完善建设工程职称评价标准。大力推进产学融合、协同育人,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深化领军人才提升培训,实施青年工匠“菁英”培训,多渠道吸引优秀人才。(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地政府)


(十二)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转型。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培训体制,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质。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技能人员配备,加快产业工人的技能等级与其收入挂钩。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发展,定向培养专业作业人员和关键技术工种工人,推动劳务企业向专业企业转型。鼓励劳务班组或班组长成立专业作业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快速审批和批管分离。坚持放管结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坚持监管要素标准化,监管方式智能化,监管流程闭环化,变人工巡查发现问题为智能发现问题,实现对监管风险自动抓取、智能研判和快速预警的行业精细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地政府)


(十四)优化招标投标制度。落实建设项目招投标法人负责制,推行国有投资项目与社会投资项目的差异化招投标监管模式,有条件的可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在招投标各环节中加大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合理进行标段划分和资格审查条件设置,发挥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对招投标的激励引导作用。简化招标投标程序,严格评标专家行为管理和动态管理,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十五)推动企业降本减负。完善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推广工程保险制度,对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并逐步取消。完善工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进一步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及时足额支付。将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机制形成合力,全力破解“结算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审计局、宁波银保监局、各地政府)


(十六)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一体化平台作用,加强信用分类管理,实现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全覆盖。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推进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开展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从管理人员到一线工人的信用有形档案。强化建筑企业名单制管理,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白名单和黑名单的行业引导作用,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力度,营造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推进保险公司与建筑业企业深度对接,开发相适应的保险金融产品,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鼓励银企合作,探索建立应收款项确权制度,允许企业以应收款确权证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民营企业以应收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引导财政资金向重点企业、重点技术倾斜,对优良信用企业给予贷款周转支持,对“六稳”“六保”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提供应急资金担保。鼓励企业到“新三板”、科创板、主板等进行直接融资,并给予相应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各地政府)


四、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的统筹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健全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住建、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选树“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建筑业最具影响力企业家”,树立典型、激励先进,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统计、金融、公共资源交易、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搞好综合服务。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发展扶持资金激励实效,出台建筑业专项扶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坚持寓服务于监管,大力推行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二十)健全司法保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专业法律援助工作,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深入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加大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调处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拓展协会服务渠道,深化服务内涵,充分发挥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政策建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和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平台,加大对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宣传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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