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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存在排斥及地

时间:2021-09-18 浏览量:0字号:AAA


来源:湖南省住建厅

导读: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一则通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进行明确,该文件自2020年9月22日起实施。

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负首要责任,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以及在开评标活动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等行为。

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管理责任主体,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招标文件中存在排斥及地方保护等条款,每发现一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条扣3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发现一条扣10分。

投标人主要责任:

投标人不得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书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时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发现-次扣5分。

其它:

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者给予暂停评标资格或移除出专家库等处理。同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按规定绐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文件原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代理机构监管失位、专家评委管理乏力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一)严格落实招标人负责制。

一是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是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评标、委派招标人代表及业主评委等招投标活动,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以及在开评标活动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等行为。

(二)强化招标人标后履约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自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同步抄送招标人主管部门或其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并提请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的招标人,优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反之,依法纳入失信行为进行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

(一)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书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等四个文件通知(湘建监督〔2018〕236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通过规范化考评和信用评价,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三)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专家是招投标活动中重要参与主体,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以适当方式组织辖区内相应的评标专家对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严格落实“一项目一考评”制度;协同发改委等部门,强化对评标专家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暂停评标资格或移除出专家库等处理,按程序报送同级发改部门,并按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同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一)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监督〔2019〕169号)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对招标文件进行核查,对发生投诉举报的项目应当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核查,并在每月末上报上月的核查情况,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季度上旬对全省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并通报各地招标文件核查情况。

二是严格落实《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方法》(湘建监督〔2018〕64号)通知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标后稽查工作,实现标后稽查工作清单化、表格化、规范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遵照检查标准及清单(见附件一、二)开展标后稽查工作,切实提高标后稽查工作效果。

三是对存在串通投标、出借资质或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依规查处,记录不良行为并纳入诚信档案,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个人还应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落实投诉举报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招投标关键环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依法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和有关部门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执纪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纪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合力,提高案件查办的震慑力。进一步完善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跨部门、跨地区失信行为信息的共享互认,提升监管水平,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全方面提高失信和违法成本。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压实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遏制招标投标行业乱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省厅将按规定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见附件三),对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止。

附件:

1.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标后稽查清单表(试行)   

2.各责任主体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目录(试行)

3.各地监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情况评价表(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7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印发

//////////

附件3

各地监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情况评价表(试行)

监管部门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计分细则

得分情况

1

执行政策方面

(10分)

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情况;

存在排斥及地方保护等条款,每发现一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条扣3分;

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发现一条扣10分。

上述合计扣完10分为止。


2

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情况(30分)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月对招标文件按一定比例核查;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和投诉举报应重点核查,并及时有效处理;

3、按要求落实专家评委“一项目一考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5、按规定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管;

6、按省厅稽查实施办法要求开展稽查工作。

(1)每月未按一定比例(在住建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市州不低于20%、县市区不低于40%)对招标文件进行核查,每发现一次扣2分;

(2)对有异议和投诉举报招标文件未进行核查,每发现一次扣2分;

(3)未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进行规范化考评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未落实专家评委“一项目一考评”,每发现一次扣2分;

(5)未依法依规监管开评标活动,引起投诉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未依法依规受理、处理招标文件投诉举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受理、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

(7)未按规定开展标后稽查工作的,发现一次扣5分;标后稽查中资料核查不细致、处理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8)标后稽查资料整理、归纳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9)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评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发现一次扣5分;

上述合计扣完30分为止。


3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30分)

1、对招投标活动监管和标后稽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按程序依法查处,将涉嫌违纪以及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2、查处一起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落实“黑名单”制度

(1)对招投标活动监管和标后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或查处不到位的,每起扣5分;

(2)将涉嫌违纪以及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的,每起加2分;

(3)查处一起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理到位的,每起加5分;

(4)上报一起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每起加2分;

(5)上报一起黑名单企业,每起加5分;

上述合计扣完最多30分,加分最多加满30分为止。


4

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项目现场核查情况(30分)

分别对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事项见附件一)

计分标准见附件一,根据事中事后检查中所抽查项目的得分情况,按平均值计取。


附件1

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标后稽查清单表(试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3分)


(1)达到规模标准的,未依法进行招标,每发现一起扣2分;

(2)应公开招标的,未采取公开招标,每发现一起扣2分;

(3)虚假招标(先施工后招标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4)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禁止性条款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未对招投文件异议和举报投诉的及时回复,每发现一起扣1分;

(6)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未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工程预付款,扣1分;

(7)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扣1分;

(8)与评标专家串通,或应发现而未发现评标专家违规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9)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10)未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流程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11)应当具备的资料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12)在招标活动完成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项目开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上述合计扣完3分为止。



2

履行招标文件情况以及对中标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监督情况(2分)

(1)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每发现一处扣1分;

(2)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扣1分;

(3)工程款和材料款未走承包单位银行账户,每发现一起扣1分;

(4)未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变更人员、脱岗、不履职等方面进行管理,每发现一处扣1分;

(5)工程主要部分、关键部分不是由中标单位完成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上述合计扣完2分为止。


3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5分,存在其中任何一项,扣5分)

(1)未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施工合同;

(2)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没有资质的单位;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6)违法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注:因招标代理公司未严格依法依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规范化考评,计入“湖南招标代理监管”平台。

施工企业标后稽查清单表(试行)

项目名称:

施工企业: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合同履行情况(2分)

(1)未按施工合同开展施工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2)未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扣1分;

(3)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扣1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上述合计扣完2分为止。


2

人员履职情况(3分)

(1)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部,扣1分;

(2)项目部人员组成不合理、数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无任命文件,每发现一处,扣1分;

(3)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合同人员不一致,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每发现一处,扣1分;

(4)无施工日志、安全日志,或不完整、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签字,每发现一处,扣1分;

(5)因各种原因检查时超过50%以上未在现场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上述合计扣完3分为止。


3

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5分,存在其中任何一项,扣5分)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作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范围是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肢解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9)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支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和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

(11)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或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1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13)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1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15)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16)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5

(18)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19)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20)上述(3)至(9)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监理企业标后稽查清单表

项目名称:

监理企业: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合同履约等情况(2分)

(1)未按监理合同开展监理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2)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扣1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上述合计扣完2分为止。


2

人员履职等情况(3分)

(1)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部,扣1分

(2)未派驻项目总监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发现一处,扣1分

(3)派驻的项目总监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中任意一人以上与监理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表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合同人员不一致,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每发现一处,扣1分;

(5)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理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6)无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监理日志不完整、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签字,每发现一处,扣1分;

(7)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有履职情况资料,每发现一处,扣1分;

(8)因各种原因检查时超过50%以上未在现场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上述合计扣完3分为止。


3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5分,存在其中任何一项,扣5分)

(1)签订阴阳合同;(2)将其监理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监理的;

(3)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监理单位;(4)将工程监理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5)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工程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2

各责任主体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目录(试行)

类型

序号

各责任主体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目录

说 明

备 注

监管部门

1

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招标文件核查情况、开展标后稽查的工作情况

有□无□


2

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有□无□


3

地方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政策

有□无□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

1

立项文件(可研报告)

有□无□


2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

有□无□


3

投标文件

有□无□


4

评标报告(复印件)

有□无□


5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有□无□


6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合同以及相关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有□无□


7

专业分包合同

有□无□


8

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资料

有□无□


9

工程款支付凭证、记录

有□无□


10

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勤登记记录

有□无□


施工单位

1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有□无□


2

项目部人员组成及任命文件

有□无□


类型

序号

各责任主体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目录

说 明

备 注

施工单位

3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有变更,提供变更手续

有□无□


4

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表、注册证书

有□无□


5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表、职称证书

有□无□


6

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表、岗位证书

有□无□


7

施工日志、安全日志

有□无□


8

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

有□无□


9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表、注册证书

有□无□


10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

有□无□


11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有□无□


12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有□无□


13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台账和支付凭证

有□无□


14

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证明

有□无□


15

提供质量安全等相关资料

有□无□


监理单位

1

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

有□无□


2

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有□无□


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有□无□


4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报审资料

有□无□


5

总监理工程师资料(注册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

有□无□


6

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证明材料(专监、监理员岗位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

有□无□


7

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有变更,提供变更手续

有□无□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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