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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8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小招带你一起看看:法律法规中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下面将采用问答形式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设置评审因素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可以加分吗?
根据业内招投标专家观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和实质性条款,也不能作为加分条件。理由有两点:
一、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假设资质没有取消,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是不可能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获得一级的加5分,二级的加4分……。而如果没有取消资质的话,很可能原来只有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的企业本身已经具备了资质升级的条件,或者已通过审核,正在进行公示之中。资质取消后,上述所有一切都嘎然而止。这就意味着,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原本可以获得更高评分的投标人,现在由于资质的取消就无法获得加分了。对于这些投标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除非明确对中小企业,本项评审因素均加5分。因为资质审定标准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小微企业不太可能获得较高资质,并在本项目中获得较高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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