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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
1、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在供地方案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社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除计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工业与物流仓储类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不具备预制构件供应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强制要求达到50%以上装配率,但应尽量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
3、有条件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对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或未落实内隔墙非砌筑、预制装配式楼板等产业化技术强制应用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渝建科〔2020〕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现代建筑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城市品质、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方式。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07号),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发展装配式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建筑产业链条,推动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提升,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到2021年,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原主城九区和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本行政区域内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主城新区及万州区、黔江区、忠县、垫江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15%;其他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数字化建造方式,现代建筑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以上,把我市打造成西部现代建筑产业高地。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完善产业链条 1.引导企业转型。引导和支持本地企业转型发展,培育一批具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现代建筑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本地企业加强与市外研发创新资源对接,提升技术研发及集成创新能力,补齐设计能力不强等短板,提升装配式建造工程实施能力,增强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业务能力。 2.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对现代建筑产业生产产能和市场需求的调研分析,优化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打造现代建筑产业体系,重点发展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机电管线集成、智能家居、工业化装修等产业,形成门类齐全、布局科学、供需平衡的产业链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部品部件合理运输半径,因地制宜推动辖区内现代建筑产业发展,保障部品部件有效供给。 3.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部品部件生产监管机制,推行驻厂监造与施工现场抽检相结合的生产监管体系,推行质量认证,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及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目录和生产产品清单。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建立有利于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强力推动项目实施 1.强化项目落地。紧紧围绕发展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加强项目谋划,全力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在供地方案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社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除计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工业与物流仓储类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不具备预制构件供应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强制要求达到50%以上装配率,但应尽量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积极推动工业化预制构件产品在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有条件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严格实施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在立项、用地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可建建筑计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出让时,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各区为达到“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等发展目标,可在以上基础上适度提高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其他区县(自治县)应结合实际,参照以上规定明确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3.严格建设监管。严格落实《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建科〔2020〕20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运输、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监管,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或未落实内隔墙非砌筑、预制装配式楼板等产业化技术强制应用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促进项目实施质量提升。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由建设单位自愿决定是否申请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享受税收优惠、商品房预售等政策的依据。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评价通过的技术路线组织实施,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全面提升实施水平 1.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建设单位应加强统筹,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按照“先水平、后竖向,先非承重、后承重”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安全、经济、适用、稳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优先选用预制装配式楼板、装配式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阳台板、预制空调板等成熟的产业化技术产品以及高精度模板等施工工艺,并逐步推动预制梁、预制竖向构件、预制外围护墙等技术产品的应用。积极推动市政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扩大市政工程模块化部品部件应用范围。 2.推广集成化标准化设计。设计单位应进一步转变设计理念,建立适用于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的组织管理模式,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和协同设计,提高设计整体性,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生产和施工安装的可行性和易操作性,确保设计构造、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积极采用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推动部品部件标准化设计,尽量减少构件规格尺寸,避免出现异形构件,减少模板加工及现场施工的难度,推动实现批量化生产,形成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建筑部品部件供应体系。 3.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益。施工单位应采用与精益化施工相适应的施工组织方式,严格落实首个有代表性的单元部品部件试安装和现场安装样板制度,并根据验证性安装效果及时完善施工方案,优化模板支撑体系等施工工艺和措施,进行安全、高效、精确的建筑部品部件安装和施工作业,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综合工效,保障现浇与预制部位之间施工精度的匹配性,合理减少抹灰等湿作业。加强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施工质量管控。积极推广土建、安装和装修工程穿插施工,实现常态化快速建造。 4.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通过实施装配式建筑解决开裂、空鼓、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突出装配式建筑产品品质优势。积极推广全装修,发展成品住宅,加强通风、采光、遮阳、智能等技术产品应用,提高建筑的便捷性、舒适性,推进装配式装修方式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应用,提高装修品质,引导和推广管线分离,降低装配式建筑运行维护成本。 (四)创新组织管理模式。支持装配式建筑采用以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构件生产企业参与实施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支持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方式。 (五)推动实施智能建造 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建造全过程的集成与创新应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集成应用,实现数据的有效传递和实时共享。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各类信息统一编码规则,实现信息共享和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应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在装配式建筑中率先推广数字化建造技术,推动开展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以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为基础,实现人员管理以及施工作业行为、管理行为的数字化,并实时生成数字化档案。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推动工程项目示范。鼓励全市范围内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申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示范要求组织工程实施,示范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完善招投标制度。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为技术复杂的(认定暂行规定详附件1),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报同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已确定的条件下允许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带方案招标。招标人可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相应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及安装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商务条件。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详附件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环境保护税优惠。支持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支持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指导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考虑装配式建筑当期增量成本;在办理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将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支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房预售办理程序与其他类型商品房相同,申请时除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提交相应资料外,还需提交预售楼栋为装配式建筑的证明材料。装配式建筑项目申请“正负零预售”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前三十名以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评定的上一年度重庆市房地产行业诚信企业排名为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前一百名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定的上一年度排名为准,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担保资金应达到拟预售楼栋建设投资额的50%以上,担保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5.放宽资金监管。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资本金监管额度和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定下浮政策。预评价装配率50%~65%的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预评价装配率65%及以上的项目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多层建筑(8层及以下)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定比例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下浮2%,高层建筑(9层及以上)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下浮5%。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税务、交通、市政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现代建筑产业用地需求,开通构件和部品部件运输“绿色通道”。 (二)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制作宣传视频和组织现场观摩、设计大赛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各方共同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市场氛围。 (三)加大培训力度 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和开发、设计、施工、生产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在执业资格考试、专业人员岗位考试和继续教育中增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内容,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能力。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技能与安全教育培训,健全有利于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转型为现代建筑产业工人。 (四)加强监督考核 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督查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力度,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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