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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详见原文链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审改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7年6月13日
十九部委发布重要文件,统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近日,住建部联合18部委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确定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首先,《分工方案》要求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包括: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审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法制办、铁路局、民航局效)
其次,《工作方案》还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包括: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第三,《分工方案》还对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出要求: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铁路局、民航局)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此外,《分工方案》还就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等提出要求和措施。
最后,《分工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推动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发挥主动性,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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