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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月30日起住建部重点登记四类信息11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新版“四库一平台”11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将重点登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建设项目、诚信记录等四类信息。二、严查“挂证”,撤销13人执业资格共撤销位5注册建造师、3位注册电气工程师、2位注册监理工程师、1位注册结构工程师、1位注册建筑工程师、1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张黎: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湖北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证注册在宜昌长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加刚:隐瞒在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李为民:隐瞒在湖南省东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秦中元:受聘于三门峡市住建局,一级建筑师注册单位是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刘士华: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取消考试成绩,资格证书作废。朱蔚惠:2011年7月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间,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同。杨李军: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时,长期不到岗且不履行监理职责。王宗群: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存在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分包等问题监理不到位,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张涛: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期间,工作单位是江西理工大学,注册单位是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万建强: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期间,受聘于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云南银塔送变电设计有限公司。赵海棠: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期间,受聘于云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单位是云南银塔送变电设计有限公司。蔡子龙: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期间,工作单位是昆明理工大学,注册单位是云南银塔送变电设计有限公司。杨国柱: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间,工作单位是云南省水利厅,注册单位是云南银塔送变电设计有限公司。三、业绩核查,9家企业弄虚作假被通报9家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被通报。其中7家企业因为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2家企业存在技术人员材料造假。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武汉鑫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浙江博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材料弄虚作假。四川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新疆鑫水现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业绩、人员材料弄虚作假。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宜昌平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揭阳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人员材料弄虚作假。四、开展资质审批智能化试点11月18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6]979号),同意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资质申报智能化审批工作,将从12月起首先在浙江开展试点,建筑业企业12个总包资质和36个专业承包资质全面试行。资质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系统自动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企业可在任意时段,从任意PC端下载打印纸质证书。五、重新定义“挂靠 / 转包 / 违法分包”11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挂靠”的直接认定标准大幅度减少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的认定标准仅剩4项: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转包”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2、大部分“挂靠”更改为“转包”以下5类情况不再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2)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4)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5)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3、删去两项“转包”的认定标准以下两类情况不再直接认定为“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4、新增一类情况视作“转包”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5、“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增加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也属于违法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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