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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废标情况是怎样的?

时间:2024-04-18 浏览量:0字号:AAA

   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招投标方面的各个环节步骤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但是要想承接业务机会就要多加以学习了解招投标有关的知识点,争取在招投标实践中规避投标风险。     国家法规对于废标的认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订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对于废标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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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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