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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招投标里的套路!招投标常见套路盘点

时间:2024-04-18 浏览量:0字号:AAA

   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招投标,是一个明争暗斗的江湖。在招投标的江湖里,废标的理由千千万,招标的套路深又深。违规招投标在业界由来已久,国家接连出台政策打击却始终无法根治,实在是套路满满。招投标里常见的套路如下:01暗中陪标


常见手法: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 参与陪标的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具体案例:
    某高校机房改造工程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一家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部负责人私下交易,最终决定将工程交给建筑公司。为减少竞争,建筑公司邀请了5家民营关系良好的建筑企业投标,并提前向参与投标的5家企业披露了中标意向,表明这5家建筑企业的投标文件制作不慎。在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建筑企业与一家建筑公司投标,但被邀请的5家建筑企业要么出价过高,要么提供的服务太差。因此,建筑公司是第一个中标的候选人。


    法律分析:
    这是一种典型的合作行为。这种供应商与采购商恶意串通、贿赂采购商或提供不公平利益中标的行为,是政府采购中最恶劣、最难控制的行为。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恶性肿瘤!02违规招标


    常见手法:
    即招标方无视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举行招标的行为,这种现象很普遍,可能会对遏制腐败产生负面影响。


    具体案例:
    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获得专项资金,准备通过招标方式发放一批公务用车。上级明确要求资金必须在年底支付。考虑到资金使用的及时性,领导们决定通过调研购买桑塔纳2000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招标书。12月31日,公司邀请同一品牌的三家代理商参加投标,并通过评标委员会选定代理商a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所有采购资金当天全部结清。


    法律分析: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采购方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中采购,经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看来单位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但这确实是一种非法采购。由于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入账,无视同等投标期限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本单位领导研究认定,桑塔纳2000轿车作为商务车购买是不够的,属于固定品牌购买,并非故意排除其他同类品牌汽车的竞争,同一品牌三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竞争三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采购。
    03低价陪标


    常见手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具体案例:
    一家市立医院正在竞标一批进口设备。由于医院在政府采购实施前与某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本次招标仍希望该医疗设备公司能中标。于是双方达成了默契。开标时,医院要求公司尽量压低投标价格,以确保中标,并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付款。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是最低的,经评委审议后推荐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合同签订前,允许医院将原招标价格提高10%作为附加售后服务内容,并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因此,增加的合同价格远远高于所有其他投标人。


    法律分析: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损害广大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采购资金的巨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04度身招标


    常见手法:
    招标方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具体案例:
    省级单位建设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和3个或3个以上省级中标案例,并注明系统中有1个以上省级中标案例的优先。经招标,一家技术服务条件最好、报价仅为398万元的省级供应商未中标,一家报价为448万元的地方供应商中标(该供应商确实成功中标3个,其中系统局域网在某省成功开发)。


    法律分析: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具体条件,但不得在不合理的条件下歧视、歧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加竞争。在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中,如果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受到限制或排除,且条件不合理,将限制竞争的最大化,有时还会增加采购成本。裁剪衣服是合理的,出价买是违法的。
    05虚假应标


    常见手法:
    投标人在不能满足招标方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或瞒报相关资质,来获取竞标资格。


    具体案例:
    某省公务用车维修点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合格投标人”为:全市(不含郊区)固定场所1200平方米,省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汽车维修资质,年维修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上一年。经招标,一家二级汽车维修企业被推荐为高分中标的第一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中心专门组织采购人员及相关专家代表到现场参观。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如下:经现场测量,该企业有固定维修车间800平方米,比招标文件要求的1752平方米的维修车间少952平方米,比招标文件规定的1200平方米标准少400平方米;经上年度财务报表复核,企业年维修营业额78万元,相当于投资,招标文件中提到的350万元的差额为272万元,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200万元标准少122万元以上。鉴于以上事实,建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取消中标资格。


    法律分析:
    供应商参与投标并中标是自然的,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供应商必须以合理的动机和适当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供应商以不诚实的行为做出虚假的回应,就会抹黑自己的形象,给自己打上“不良记录”的烙印;对他人造成伤害,扰乱公平竞争秩序。06倾向评标


    常见手法:
    招标方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招标方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具体案例:
    投标1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收购方在法制媒体上发布公告,7家实力相当的境内外企业投标。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采购方希望当地企业中标,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和软件升级维护随时待命。因此,成立了一个由5名成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3名为买方代表,另外2名为技术和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和评标程序,最终确定当地企业为中标候选人。


    法律分析:
    这次招标看似公平,但事实上,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拔上耍了花招。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从监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为7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在5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3名采购方代表涉嫌控制评标结果。
    07故意流标


    常见手法:
    招标方通过各种手段拖延招标时间或者提升招标门槛,使招标会因不满足招标条件而流标。


    具体案例:
    20层办公楼的建造需要5个电梯单元。领导必须能在10月1日前进行测试,8月12日至9月3日,基建办一位负责人以拖延时间的策略,先后5次到外省“市场考察”,并与进口品牌代理商进行了联系和洽谈,建议多次与相关代理沟通。9月10日,由于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本次公开招标采用流标方式进行。按照规定,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已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但由于时间关系,最终只能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9月17日,通过竞争性谈判,品牌代理商以最佳的性价比成交。9月29日,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法律分析: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买方以“市场调查”策略拖延时间,以“暗示沟通”方式规避投标。从表面上看,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到三家,由于采购时间紧张,最终不得不采取非公开招标的方式。事实上,购买者利用了流量标准的“合理合法”因素,达到了品牌和厂商的真实意图。
    08考察定标


    常见手法:
    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针对考察定标的禁止性条款。对于采购方来说,委托一个陌生的供应商进行一个采购金额巨大的项目,有点不放心也是人之常情,从这一点来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和确定是不争的、合理的。但是现实中这也成了某些招标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常用手段。


    具体案例:
    投标2500万元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据了解,中国至少有5家具有潜在资质的供应商(其中,领导的最佳意图是赢得当地企业的投标)。鉴于本项目采购量大、覆盖面广、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中标条件作了特别说明: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采购方代表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最终确定中标人。由于招标,当地企业按分数排名第三。经现场考察,采购方选定当地企业为唯一中标单位。


    法律分析:
    领导的最佳意图是当地企业中标,这意味着排除了其他地方的4个潜在投标人;评标标准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所以人工评标的组成很大;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个以中标候选人的名义排名没有顺序,不按分数排序,这似乎有失偏颇。根据现行制度,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候选人按其得分进行排名。原则上,合同必须授予第一位候选人,无特殊情况。
    09异地中标


    具体案例:
    一个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建设了一个覆盖系统省、市、县的视频会议系统项目。本项目实行软硬件绑定招标,其中软件采购占45%,硬件采购占55%。这个部门的负责人是当地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因此,买方在招标文件中发出如下报价: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软件服务必须在4小时内响应。招标结果应符合买方的要求。


    法律分析:
    由于本工程的特殊要求,可以进行联合招标。现行制度对联合体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双方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必须签订联合协议,并必须与其中一方参加投标,双方应承担相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项目的软硬件单独招标,当地的软件企业就没有资格投标。因此,采购方对联合体进行了独特的投标;由于学生之间的关系,当地小企业在不同的地方中标,这实质上是一种人为的投标。10拖延授标


    具体案例:
    单位采购电脑100台,按规定:双方于1月31日签订合同,甲方(供货商)必须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乙方(买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2月10日前三次将100台电脑交付给乙方,并指定专人分批验收投入使用。截至4月30日,甲方多次未向乙方收款。5月8日,甲方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协调资金支付的实施。经核实,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收证书;乙方因资金短缺拒不付款。


    法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延期裁决案件。作为“神”的采购员,利用供应商心理淡薄,在迟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反而要求供应商提前交货,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以资金短缺为借口迟延付款,导致供应商多次不付款。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合同款。上述现象非常普遍。为了做生意,供应商通常不敢得罪采购商,往往不在乎先签合同后供货的法律程序。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和对购买者异常心理的恐惧,恰恰滋生了购买者拖延合同授予的违法行为。拖延合同授予的结果,不仅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形象。
    以上围标、串标、陪标等的做法,其实都属于违规违法,只不过有的人明知故犯,有的人违规了却浑然不知。而且以上的各大“黑幕”更是常常组合出现,让人防不胜防,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对项目的最后实施留下了深层次的“隐患”。恶意低价中标、围标、串标等等已经不再是黑幕了,而是明目张胆。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你都见过或者听到过哪些套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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