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如何起算?《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的“书面关注”指什么?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如何处理……财政部网站近日公布了一批针对网友留言咨询的答复,小编特梳理出值得关注的内容,供读者参考。
咨询1: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关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有以下几种情况,望能一一对应解答。(注:我市政府采购为电子标,招标文件随采购公告上传,投标截止之前随时可以下载,公告已经注明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情况一:2021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业主又于7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不涉及供应商质疑内容,供应商于7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时间是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还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是于7月1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的时间如何计算?情况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2021年6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采购单位又于7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涉及供应商质疑内容,供应商于7月13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是公告发布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还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是于7月1日获取采购文件,那供应商质疑的时间如何计算?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采购公告已明确约定“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下载的,则质疑期限以实际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下载的,则质疑期限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若采购人更正后重新发布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期限以供应商重新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
咨询2: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其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务事项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答复:网友您好,对于行政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来说,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务事项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实际操作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是否需要实施购买服务,须遵循“预算约束”和“办事不养人”原则。部门在确定要购买的服务事项时,应考虑是否有预算安排、现有人员资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实施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
咨询3: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评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但在实践中,有些评委以要接财政部评标电话、家里有病人、公司有急事等理由,拒绝把手机静音,且听见手机铃声或震动,执意要接打电话。也出现过评委在被限制使用手机后在评审工作当中为难代理人员的情况。请问,对于此类评委有何处罚措施吗?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
咨询4:财库22号文中“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中书面关注指的是什么意思?答复:书面关注,指财政部门向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发送书面关注函,告知其下属单位即采购人存在的问题,请其对相关问题予以关注,加强监管,并采取措施防范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咨询5:请问关于《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文件,里面的指标2.2人员及培训情况第3条“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括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请问这次评价指标是以上两项职业资格都认可?还是只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可呢?答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资质或证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
咨询6: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单个项目均不超过(100万),联合后超过100万,此类情况每个预算单位是否需要补报、新增政采预算?答复: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
咨询7:您好,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
咨询8:贵司2021年4月7日(留言编号:5158-3667118)回复——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我单位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房屋修缮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后拟进行工程总承包竞争性磋商,该初步设计单位可否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如可以,是否可以延伸理解为——工程初步设计不属于项目整体设计,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样前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就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诚盼国库司领导能够给予权威解答!谢谢。答复: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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