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一、追加采购问:A项目完成政府采购招标后,如需在下一财政年度追加同样的采购内容,超过400万的(且超原项目预算10%),是否必须按独立项目进行采购?如考虑项目实施的同一内容和时间紧迫等因素,可否直接根据项目的实际采购需要,申报相关采购监管部门后,作为A项目的追加采购,直接委托A项目中标供应商完成?答:留言所述情形应按新的采购项目进行采购,不得作为追加采购内容执行。问:A项目完成政府采购招标后,如需在下一财政年度追加同样的采购内容,超过400万的(且超原项目预算10%),是否必须按独立项目进行采购? 如考虑项目实施的同一内容和时间紧迫等因素,可否直接根据项目的实际采购需要,申报相关采购监管部门后,作为A项目的追加采购,直接委托A项目中标供应商完成?答:留言所述情形应按新的采购项目进行采购,不得作为追加采购内容执行。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增加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采购金额未达政府采购限额(项目所属地区政府采购限额为100万)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把新增的采购项目看成一个独立的采购项目,按“未达采购限额,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由采购人按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即可? 留言所述追加采购合同金额超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但未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问题,可以视同为新的采购项目,按采购人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问:如果一个项目签订补充合同,其金额符合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但是超过了采购限额标准,该如何处理,有何相关依据?答:留言所述问题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与供应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直接签订不超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请问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采购方式?也即是否无论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下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均可以追加采购不超过10%的标的物?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答: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适用各类采购方式。但要注意,前提必须是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内累计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我单位有一物业项目,服务期为一年,请问我单位想延期一个月物业服务,延期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样符合法定情形吗? 答:延长服务期限属于一种追加采购行为,只要不改变价格等核心条款,追加采购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追加采购。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一、请问“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该如何理解?判断标准是什么?二、请问以下两种理解哪一种正确:1、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合同的基础上,即使是合法合规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联系函等,其追加的总金额也不能超过合同额的10%;2、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合同的基础上,如果是合法合规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联系函等,其追加的总金额可以超过合同额的10%。 答:延长服务期限属于一种追加采购行为,只要不改变价格等核心条款,追加采购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追加采购。 问题一:追加采购指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就是合同没有执行完。此时追加的相同的货物指的是原合同中有的品目,例如原合同采购的内容中有A型电视机,可以追加原合同金额10%的A型电视机。但是不可以改为原合同没有的B型电视机,更不能追加原合同没有的录音机。如果是工程,指的是原招标范围以外,追加的工程。例如原来工程面积是1万平米,在原建筑物或构筑物追加1000平米是可以的。
问题二:这里的追加采购指的不是结算的方法。当工程合同采用单价合同计价时,实际结算是按照工程量乘以单价作为结算价款的。在设计不变、招标范围不变、施工图纸不变、合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或者施工现场的变化发生的现场变更,应该不受10%的限制。10%限制是指在原合同之外,追加的工程。二、添购问: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几个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问题1、这里的“添购”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添购,还是合同履行完毕后再添购?问题2、“添购”是指采购原有采购合同中相同的货物服务吗?还是采购不同的货物服务?问题3、“添购”的钱是从哪里支付?比如:单位在年初采购了某一标的物,在9月份履行完毕了,10月份需要添购,那么这时候添购的资金从哪里支付?是需要今年重新做预算,然后到了第二年才能添购么?非常感谢。答:1、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是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购买原采购标的的独立采购项目。
2、添购应当是为了保证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采购与原有采购合同中相同的货物服务。
3、添购的资金安排由采购人自行决定。问: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追加采购(合同已有项目),同时需要添购,追加采购金额和添购金额均未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但追加采购金额和添购金额合计金额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追加采购和添购可否分别处理,即追加采购部分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添购部分与供应商单一来源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答:1、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购并非独立的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是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购买原采购标的的独立采购项目。
3、追加采购是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的采购行为,添购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新的采购行为,二者不能在同一时间进行。
延伸阅读:《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过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采购与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添购行为,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和区别: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投标书制作 www.daizuoa.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