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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summer fair 联合体投标人只有一个主体,但由于涉及多个单位(每个联合体的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作出了特殊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所有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理解:联合体各成员是否需要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不公平,不符合立法初衷。
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许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一定数额。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成员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的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数额,理论上是指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本实力是单一标的投标人的两倍以上。事实上,只要合资企业一方的注册资本符合要求,合资企业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标的投标人。
所以,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具备与注册资本性质类似的资格条件是不公平的。但《招标投标法》只规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强调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应按最低标准确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强调在资质水平上,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规定只要联合体一方满足要求,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关注我获得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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