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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标后验收时发现并认定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否有权利直接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还是应当报财政部门处理?
答:此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来就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未发现或予以通过。此种情形,中标当属无效,自始无效。鉴于合同已经履行,采购人可以缔约过失为由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将评标委员会和他人(可能存在串通)在评审或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了实质性要求,但提供了不符合政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产品。此种情况下,供应商中标有效、但构成违约,采购人可以适用《民法典》民法争议的有关规定向中标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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