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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而其中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引起了广泛关注,它便是“创新采购方式”。那么,什么是创新采购方式?它又与现有的其它采购方式有什么不同呢?01什么是创新采购方式首先,创新采购方式是一种政府采购方式的名称,是修订草案为创新产品的采购而专门设计的一种采购方式,并不是要对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改革创新。创新采购方式可以满足以下情形下的采购需要:1、创新产品采购的需要。对市场已有产品不能满足部门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例如医疗卫生领域防治新冠疫情的疫苗、军事采购领域对新装备的采购需求。2、政府职能转变带来新的采购需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发布后,政府为了转变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向社会购买各类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3、技术进步的需要。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现的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了新的管理模式。采用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4、新增政府采购主体的需要。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后,政府采购的标的由主要为终端产品和消费产品,增加了中间产品或半成品,以及新材料、新技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提高绩效、降低成本,需要针对其特殊行业领域研发专门的技术、设备、材料等。
02如何进行创新采购创新采购分为两个阶段,订购和首购。一、订购阶段是采购人通过竞争确定首购产品供应商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1、概念交流。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交流,确定创新产品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项目研发以及购买创新产品的最高费用、最低质量和服务标准、交付时间;减少供应商规则;研发中期谈判约定;响应文件要求和响应时间等谈判文件必备内容。2、研发竞争谈判。谈判小组分别单独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对供应商的研发方案进行研究、讨论,找到优化路径,细化研发方案。供应商根据谈判交流情况,确定研发方案。谈判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研发方案进行评审打分,采购人按照总分确定至少三个研发供应商并分别签订研发合同。3、研发中期谈判。这是在研发的不同阶段就研发时间、标志性成果、成本补偿范围和限额等问题,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多次中期谈判研究解决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谈判应在每一阶段开始前完成。同时,约定期限到期后,供应商应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据此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如果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阶段性成果目标的,研发合同终止。4、产品试用及评审。研发期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要求提交创新产品样品或者完整的解决方案等研究成果。采购人组织对创新产品进行试用或者基础设施改造和项目试运行验收。采购人对通过验收的创新产品,应当支付全部研发、试制或者改造费用。采购人还应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最终评审规则,确定性价比最优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订购阶段具有极高的技术风险,研发工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失败,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承担风险。
二、首购阶段是在创新产品研发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的,采购人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创新产品购买合同。首购阶段对供应商而言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商业风险。供应商需要独立承担商业风险。如果因技术改进、服务升级需要调整费用的,同时,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合同,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不限制创新产品进行市场销售。如果经国家有关部门论证可推广使用的,可以以首购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向其他采购人推广应用。
总的来说,创新采购虽然目前是《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里的一个提法,但仍非常具有创新性,填补了政府采购方式的空白。你觉得创新采购方式值得推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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