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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最终报价后,供应商报价太高,采购人能否要求重新报价?

时间:2024-03-28 浏览量:0字号: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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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报价轮次数是采购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在磋商过程中能够变动的只有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因此提问中所述的在最终报价之后,采购人因为供应商的报价过高而要求他们再次报价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要求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妥当?
答:不妥当。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潜在的供应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该报告是个年度报告,刚设立的企业无法提供,人为地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2021年起承诺制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采购文件财务审计报告要求无亏损,合理吗?

答:不合理。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亏损”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资信情况良好”的资信证明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利润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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