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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投诉、异议、质疑的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4-03-26 浏览量:0字号:AAA

招投标活动中,投诉、异议、质疑的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在招标活动中,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最怕听到的就是:投诉、异议、质疑这三个词。这看似长得差不多的三兄弟到底是不是亲兄弟,今天就来扒一扒它们其中的联系和区别。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招标采购领域应用的两大体系,《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称为“异议”,而《政府采购法》体系则称之为“质疑”。 
      从本质上说“异议”和“质疑”没有太大区别,都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之一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向招标人,或采购人维权的一种手段。从实践层面来看,异议和质疑仍存在差异,两大体系对于异议和质疑在提出主体、提出异议或质疑的内容(范围)提出时限、提出期限、答复期限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异议提出的主体可以是投标人,也可以是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这包括范围很广:例如评标专家、监督部门、任何能证明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为异议主体),而《政府采购法》中限制了质疑提出的主体只能是供应商。对于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或质疑的回复期限,《招标投标法》规定为3个工作日内,而《政府采购法》规定为7个工作日内。其它差异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关于“异议”和“质疑”的大哥“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由此可见,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异议与投诉的适用情形并不一致:投诉的适用情形大于异议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如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应当事先提出异议;其他投诉事项则不以异议为前置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政府采购投诉与质疑的适用情形完全一致,适用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情形,且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      不论在哪种体系中,异议、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来源:电力招标采购网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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