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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应当注意那些

时间:2024-03-25 浏览量:0字号:AAA

   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昨天监督了一个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发现有些投标企业对于联合体投标还不是很了解,故写此篇希望对相关投标企业有所帮助。联合体投标的“十六字方针”招标采购专家陈川生老师认为:联合体投标应当遵守“十六字方针”,即:协议分工、一个身份、三个共同、连带责任理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之协议分工联合体协议分工必须注意 以下问题:1、分工要明确判定一个联合体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和要求主要依据是根据协议分工,判定联合体成员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因此,协议分工应当明确。例1:某联合体协议分工如下:甲负责60%工程,乙负责40%工程,此协议分工不明,无法判定2、责任要细化联合体协议中责任划分是将来划分联合体成员内部划分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应当予以细化,责任到人、细化到项。3、能力要符合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有人认为,是所有成员均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应当按照协议分工,对承担项目的成员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格,有一个是乙级资格,按照本条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这个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例2:某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某联合体由甲乙两人组成,甲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乙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一级,根据协议,甲负责建筑工程,乙负责市政工程。分析:甲负责建筑工程,因此该联合体的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乙负责市政工程,因此联合体资质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合起来,该联合体资质为建筑二级,市政一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该投标将被否决  联合体之一个身份之所以要求联合体成员始终保持一个身份对外,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串通投标,另一方面也是基于联合体对外是一个整体,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联合体各方对外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保证招标人债权的实现。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订立的协议”来对抗招标人。
       联合体之三个共同“三个共同”包括:“共同投标、共同签订协议、共同签约”
1、共同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于共同投标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滥用联合体,以多重身份参与投标,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也是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的具体要求,防止更换成员后影响履约能力和影响招标公正性。      需要强调的是:投标文件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盖章,不可以仅加盖联合体某个成员公章。联合体授权应当是共同授权,包括授权给某个成员递交投标保证金,授权某个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签署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开标、投诉处理等。不应当出现成员单位各自授权各自投标人代表。2、共同签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联合体协议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因联合体成员属于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不得以联合体私自雕刻印章代替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3、共同签约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之连带责任从法律责任角度上讲,联合体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过错追偿,这一点与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均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A:与连带责任的区别a.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一般是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或是同一合同不履行行为,债务人的连带关系存在于债务履行的时期,并且贯穿始终。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基于不同原因产生的,每个债务都是独立存在的,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没有连带关系,仅是基于偶然因素各债务人联系到一起。 b.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责任往往由法律明文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约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大都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归纳和总结,法律较少有明文规定。c.内部求偿关系不同。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没有按份给付的责任,但其中一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除向终局责任人求偿外,大多数情况下,因各债务人对债权的产生都起到了作用,所以任一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摘选自李志君、于向花:“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第151页)B:与补充责任的区别通说认为,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补充责任是下位概念,但两者毕竟是阶位不同的概念,有着显著的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每个债务人都有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如果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整个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不发生任何追偿关系,如果非终局责任人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进行求偿。而补充责任的履行则有严格顺序,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剩余的部分才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承担类似于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摘选自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作者: 柴修峰 张倩)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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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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