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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设置的特殊资格条件可以通过澄清方式变更吗?

时间:2024-03-22 浏览量:0字号: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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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100万得3分,作为商务部分加分项合理吗?不合理。将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100万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进行了歧视,应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02
问:某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自己发出投标邀请书吗?不可以。财政部87号令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03
问:招标文件针对项目所设置的特殊资格条件,能否通过澄清方式进行变更?不可以,财政部87号令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澄清或修改时,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而针对项目所设置的特殊资格条件也在其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04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采购人能进入评标现场吗?为了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可以进入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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