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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反复质疑,如何计算质疑时效?

时间:2024-03-20 浏览量:0字号: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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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政府采购货物采用电子招标,2022年1月10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时间为1月10日9:00时至1月17日18:00时。A供应商于1月12日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后,以招标文件存在歧视为由,于1月13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1月14日收到招标人答复后,对答复结果不满,于1月26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后再次向招标人提起质疑,招标人以质疑时效已过,拒绝受理。
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观点一:供应商认为,1月26日提起质疑是对答复的不满,因此质疑有效期为从收到答复之日起计算七个工作日内。故供应商未超出质疑时效。供应商还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文件质疑可以从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本项目1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1月17日,往后数7个工作日,1月26日为质疑时效截止日,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供应商的质疑在时效期内。
观点二:招标人认为,供应商第二次质疑,表面上看是对答复的不满,但答复是因其对招标文件质疑所引发的,因此第二次质疑本质上是仍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故质疑时效有效期限应为从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1月17日获取招标文件,1月28日,质疑时效已过。
分析
招标人观点正确。
01
对采购文件质疑,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供应商获取上述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告;另一种是供应商通过点对点方式直接从来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对于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于以点对点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就是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02
电子化采购的,以下载采购文件时间起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进一步指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文件既以公告方式发布,又以点对点方式发布,质疑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呢?这种情况的质疑时效期间起算日期应当为供应商实际下载采购文件之日。
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早于或等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属满之日,收到采购文件时,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供应商怠于行使权力导致其质疑时效已过,其后果应由供应商承担。本案例是电子招标,下载文件时间为1月12日,以此时间点计算7个工作日,结合《民法典》“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的规定,质疑时效截止日为1月21日18:00时。故招标人做法正确。
03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反复提起质疑的,质疑时效从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中,A供应商对答复内容提起的质疑,本质上仍属于对招标文件质疑,因此其时效期限仍从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04
为防止反复质疑,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要一次性提出。
针对反复质疑情况,《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明确: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投标人对同一问题反复进行质疑,招标人在回复并充分沟通无效后,可以不予答复,按规定继续采购活动,同时书面告知投标人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的权利。

总结
质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但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应当兼顾采购效率。对招标人而言,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反复疑可能性做好针对性的要求;对供应商而言,同一问题反复质疑既影响争议的有效合理解决,同时也可能影响其投诉时效,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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