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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0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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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采购的一则投诉结果处理公告引发了招采圈的热烈讨论,不过业内人士讨论的焦点在于,对于投诉事项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投标人演示”的行为,交易中心应当如何处理?
对此,吃瓜群众A和B展开了一场精彩辩论:
A: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制止这一行为!路见不平还要拔刀相助,如果面对违法违规行为都等待事后监管,岂不是极大地浪费资源?造成损失谁来负责?
B:交易中心定位在于“服务”,没有被授予执法权,凭借什么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呢?更何况,在行政监督部门没有查实之前,是否违法违规并无定论,难道要依赖于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吗?
A: 服务中还包括“见证服务”呢,见证服务的意义不就在于证明交易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么?!
A和B到底谁说得对呢?我们不妨先来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01交易中心有无监督管理权限?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论是作为交易场所还是受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营机构,其职能定位仅限于“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可以看出,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表的各类交易场所,是没有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无此权限,交易中心就不能行使对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自然不能以监管的名义来制止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02交易中心的见证服务,包括哪些职责?
既然没有监管权,那么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进行见证,和行政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评标活动又有何区别?有人说,不都是派人在现场看着吗?
“见证”一词在《辞海》中有三种词义:1、明显的效验;2、作证;3、可以作证的人或物。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见证”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中: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等服务”。
对于见证服务的内容,主要提及为“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对于发现不良行为的,“6.5.7 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从该标准中,可以看出,即便是发现不良行为,也没有赋予工作人员现场制止的权利,而是要求记录后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此外,该标准对见证服务具体应执行哪些流程,见证哪些内容,并没有明确说明。
在实践中,各地交易中心的实施情况也五花八门,有的主要关注开评标过程,有的则覆盖从信息发布、交易过程到交易结果的全流程;有的采用现场跟踪、记录和提示,有的则将电子交易、大数据围串标预警等也纳入见证服务范畴;有的对违反管理制度行为现场纠正和制止,有的则进行记录并联系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详见链接:交易中心如何做好“见证”服务?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711/19/1311157_923609214.shtml
事实上,未曾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经现场见证方可有效,也未曾规定交易中心具有交易见证服务职能。即便按照最普遍的理解,将交易见证视为现场跟踪和记录以作为日后投诉处理时的证明,这显然既不能完全保证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也不能替代行政监督,反而容易创设寻租空间,徒增交易成本和廉洁风险。更何况,交易中心作为政府下属机构,非常容易以见证服务之名行行政管理之实。如今还存在必须出具交易中心的见证意见书才能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实际案例,或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点击确认后才能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这就是交易中心给自己加戏(增设管理权限),对正常交易秩序进行干扰。
是不是交易中心不能够提供见证服务?
小编认为,既然是服务,被服务方就应该有自主自愿选择的权利。在公共资源交易法律体系中,仅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提及公证服务。而该公证服务也是可选项,不是必选项,即属于自愿公证。招标人即便选择公证服务,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不能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干预,而是以出具公证书与否作为公证的依据;且公证员需要司法部确认持证上岗。
因此,是否需要见证服务,应当遵循交易发起方的自身意愿;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应当有明确边界并告知范围。交易发起方可以委托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进行见证,以威慑代理机构、评委和投标人之间可能的串通行为等等。对于拟派见证人员,是否也应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及权威机关的考核,以保证见证效力?
综上所述,见证服务应当征得交易发起方同意或许可。对于见证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见证人员应当做的是准确、完整记录过程信息,并及时将线索提供给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置。有业主问,现在交易都推行网上办理,线上就可以完成项目审批、备案、专家抽取、项目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等等,还要见证服务吗?
的确,从交易活动的全流程来看,除了评标/评审活动时依法需要为评委会创造一个严格保密的评标环境外,其他活动都可以由交易主体采用远程线上的方式完成。各方主体不见面、不接触,反而减少了相互串通的几率。因此,再依赖于现场见证来促进交易活动合法合规,着实没有多大必要。
即便是在评标环节,也可以通过音视频监控、电脑录屏等方式记录评标情况,更不用说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日志查询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每一个操作步骤、操作时点和操作人。在电子模式下,系统日志就能替代现场见证,甚至比人更为真实、可靠和忠诚。未来还可以探索通过视频人脸识别、监控行为分析等方式来识别评标现场是否存在异常行为和举动,由计算机自动预警并即时发送至行政监督人员,更为及时和精准。
新技术层出不穷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选择人海战术。这边厢努力减少行政审批、备案手续,给交易活动提升效率;那边厢增加条条框框和流程手续来维持“交易活动正常秩序”。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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