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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采购人,这10个实务问题要搞懂!

时间:2024-03-20 浏览量:0字号:AAA

   投标书制作(www.jianzhuzy.com)专业标书制作代写,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会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代表违反评审纪律和法规,应该怎么处理?竞争性谈判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公告或书面推荐吗……以下10个问题,各位采购人都应该搞懂!
1.采购人代表违反评审纪律和法规,应该怎么处理?采购人代表对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误导陈述,导致项目受到质疑后废标。对采购人代表如何处理?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时发表倾向性意见,可废标吗?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其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3.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能不能作为谈判成交供应商?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能不能作为成交供应商?答:可以。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公告邀请的供应商地位是一样的,经过谈判小组的竞争性谈判程序,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最后报价最低时,同样可以成为成交供应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4.竞争性谈判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公告或书面推荐吗?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这种方式是采购人想选就能选的吗?还是附条件的?答:采购人想选这种方式就可以选,没有说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选。只是如果要选择这种方式,须注意三方面的要求:一是采购人须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二是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三是成交公告中,要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5.采购人失误导致询价未成交,可以申请纠正评审结果吗?询价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北京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A供应商提供的上海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评审专家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认为A供应商不符合要求,并在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最后的成交供应商(A价格更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经过调查认为北京和上海两家检测机构属于同等法律效力(属于采购人提供技术参数时存在重大失误),采购人决定取消原成交供应商资格,项目重新采购。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采购办进行投诉,认为是由于评审失误,导致未成交,应纠正错误评审结果,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采购办经过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并要求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作为组织者,该如何处理?答:应确定A供应商成交。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北京检测机构的报告,A供应商提供的上海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而“北京和上海两家检测机构属于同等法律效力”,因此A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合法、也符合采购需求。由于询价采购方式供应商已报价,其结果大家已知晓,A供应商报价又是最低的,采购中心组织原询价小组按照采购办的处理决定,依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重新编制《评审报告》,继续履行该项目的后续相关程序,确定A供应商成交即可。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协助处理投诉时,原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必须签字吗?某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和2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对相关事项进行评审,原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必须签字吗?只有评审专家的意见可以吗?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其中提及的都只是“专家”(该专家并不局限于是原评审组的专家,可以是原评审组之外的其他专家,也可以是采购人单位可能有的专家),并不包含原评审组中的采购人代表。因此,如果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按上述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时,原评审组中的采购人代表无需签字,除非采购人代表也是作为专家身份被财政部门邀请参加相关评审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7.集采机构有权审核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评分办法吗?答:应当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审核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相关参数和评分办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合规审查。如果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8.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共同投资,可以参与投标吗?A和B共同成立了C,A招标,B投标,B是否因与A有利害关系从而要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吗?答:采购人A和供应商B共同成立了C,并不影响B作为供应商参与A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判定B投标文件无效。但是,采购人A与供应商B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采购人可否将资格审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答:不可以。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作此规定,系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而采购人更熟悉项目本身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应把资格审查事项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负责。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0.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想修改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吗?答:资格要求的修改关系的是供应商参与资格的变更。因此不能通过澄清或修改完善采购文件继续采购,应公告终止招标,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投标书制作 www.jianzhuzy.com 专业标书制作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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